一、男子为他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被判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杨某因无经济来源,开始从事插卡工作(即连接电信诈骗设备)。2021年6月5日上午,被告人杨某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一家酒店内通过接头人领取了电信诈骗设备,按照接头人的要求学习了设备使用方法。随后于广州、湖南省郴州市、衡阳市、湘潭市、江西省萍乡市、宜春市等地多次为电信诈骗团伙搭建、连接GOIP等电信诈骗设备用以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被告人杨某通过帮助实施诈骗活动共获利11162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21年6月20日抓捕了被告人杨某,并扣押了其作案使用的GOIP网关及笔记本电脑两台。通过联系GOIP网关厂家的技术员提取相关数据,技术员对该网关进行远程控制,提取到该设备转换使用过的多个IEMI号码。另外,通过宜春市公安局技术部门提取到实施电信诈骗的电话号码为被告人杨某所持GOIP网关设备中提取的IEMI号的其中一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多次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二、帮助他人犯罪是什么罪
帮助别人犯罪是共同犯罪,帮助别人犯罪是帮助犯,属于从犯,被帮助者是主犯。对于帮助犯,也就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替他人顶包犯罪构成什么罪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顶替他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是属于对犯罪人员进行包庇的行为,会构成包庇罪的,并且对被顶替者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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