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如何提起管辖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9:42:35 354 人看过

1、指定管辖权

指定管辖权是指上级法院指定其管辖范围内的下级法院依法对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辖的案件有两种:一种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特殊原因不仅包括一些法律原因,如当事各方撤回所有法官,还包括一些事实原因,如战争、地震、洪水等。另一个是《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管辖权争议应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管辖权争议发生在法院之间,包括两种情况:1。它是一种积极的争议,即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2.这是一个消极的争议,即两个法院相互推诿,没有人希望拥有管辖权

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只有下级法院有权要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原告无权请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检察官能否向上级法院申请管辖权?

我们认为,应该赋予检察官向上级法院申请对其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高等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明确答复。主要原因如下:管辖权纠纷不仅发生在法院之间,也发生在法院和检察官之间。首先,法院之间的消极管辖权纠纷,无论检察官的利益如何,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检察官和法院之间的管辖权纠纷,在这种纠纷中会发生消极管辖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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