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偿还约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0:43:01 234 人看过

合伙期间拖欠他人货款,债权人催要合伙人却相互推诿不还。11月26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周X锐给付原告吴X喜货款款17000元,被告刘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7年2月周X锐、刘X合伙开办木材加工厂。此后加工厂向吴X喜购买木材,至2009年1月5日经结算加工厂尚欠吴X喜货款25000元并由周X锐个人名义出具欠据。2009年3月周X锐、刘X就终止合伙办厂进行清算,双方签订一份合资终结协议书,约定自2008年5月1日以后加工厂所欠债务均由周X锐承担。此后周X锐归还吴X喜的毛竹款8000元,尚欠17000元,后经多次催收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的债权依法应予支持。两被告虽已对合伙债务进行了清算,并约定从2008年5月1日以后所发生的债务归被告周X锐承担,但这只是一个合伙的内部行为,未经得债权人的同意,不能对抗合伙债权人而免除被告刘X的还款责任,被告刘X应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X辩称合伙期间的债务有约定应由周X锐承担与其不相干的理由不能成立。峡江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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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2日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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