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参加北京中博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以12万元价格拍得画家白雪石《白云红树山庄》一画。后孙先生与白雪石之子相识,白雪石之子称孙先生拍品为赝品。孙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拍卖合同。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由于此类画作的真伪很大程度上依赖鉴定人主观判断,鉴定机构无法确定《白云红树山庄》真伪,孙先生之子的证明又不具有法律效力,且中博公司明确说明对拍品的真伪或品质不承担担保责任,法院据此驳回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7年11月,孙先生参加了中博公司的拍卖会,并以12万元拍得白雪石《白云红树山庄》一画,双方于当日签订《成交确认书》。该文件注明“买方已认真阅读北京中博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拍卖规则,同意在拍卖交易中遵守拍卖规则中的一切条款,并按规定向北京中博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交付拍卖款及酬金。”上述字样亦使用有别于同一文件中其他文字的字体进行记载,并附有英文说明。据查,中博公司制定的拍卖规则中第五条“瑕疵担保”规定“拍卖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其代理人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对自己竞投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008年6月,孙先生与白雪石之子结识,经其确认《白云红树山庄》为赝品。孙先生认为拍卖人有义务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瑕疵,中博公司在宣传手册和拍卖现场均宣称此拍品是白雪石的《白云红树山庄》,且宣称由中菲担保有限公司对作品的真实性提供担保。中博公司不仅未告知瑕疵还误导竞买人,后孙先生与中博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孙先生请求法院撤销其与中博公司的拍卖合同关系,中博公司返还拍卖款。
诉讼中,孙先生对《白云红树山庄》进行真伪鉴定,但是鉴定机构无法对此类画作的真伪进行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孙先生认为《白云红树山庄》是伪品的理由来自于白雪石之子的意见,仅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拍品的真伪。另外,在该拍卖会上,中博公司按照拍卖程序对该拍品进行了展示,孙先生参加了该拍卖会,该拍品是其通过竞拍而获得,现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拍品为伪品的情况下,孙先生认为是伪品的意见,依据不足。从孙先生签署的《成交确认书》来看,孙先生已经认真阅读了中博公司的拍卖规则,根据中博公司提供的拍卖规则来看,明确说明了中博公司对拍品的真伪或品质不承担担保责任,故中博没有保证拍品为真品的义务。孙先生所称中菲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的问题,因中菲担保有限公司是在拍卖现场为与其签订合同的人提供担保,仅凭中博公司的宣传册中具有“本图录中当代艺术家的全部作品由金融机构—中菲担保有限公司对作品的真实性提供担保”,不足以造成对参加拍卖会者的误导。
另外,对于拍品瑕疵告知义务的问题,虽然在《拍卖法》第十八条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但拍卖人的该说明义务,属于拍卖人知道标的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而本案中孙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中博公司在拍卖该拍品时知道该拍品具有瑕疵而未予说明,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博公司未尽相应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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