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登记的房屋权利,正确处理房屋拆迁补偿与权属登记的关系尤为重要。一是正确认识房屋拆迁工作中各项业务与产权登记的关系。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2)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对超过批准期限的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的拆除,不予补偿。”
限制改变房地产用途和出租房屋,违法建设不予赔偿。这就明确了在拆迁中,只有持有合法房屋权证的房屋才能得到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并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建筑面积、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用途,不动产的建造年限、结构等重要因素均以房屋权属登记的内容为准。
如何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必须了解房产证上登记的内容,并根据登记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土地用途等条件,结合房地产市场进行评估。三是不动产权属登记不规范对拆迁补偿的影响。产权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的误差。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必备要件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产权登记面积以测绘面积为准。在拆迁工作中,房屋的实际面积往往大于或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面积,而产权许可证的面积往往大于或小于房屋的实际面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位置、范围、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形态建造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无拆迁补偿;需要变更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变更建设规划许可证。实际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误的,应当申请测绘,并按测绘面积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房改房产权登记面积普遍小于房屋实际面积,这也给拆迁补偿带来困难。如何确定房改房的拆迁面积,专家认为,房改房产权登记面积应该是房屋的建筑面积,而不是房屋面积折后的面积。
在办理房改产权登记时,只需在备注中注明,参与房改的面积为二楼面积—厨房和卫生间的一半面积—阳台和楼梯的面积。拆迁时,这部分房改房可按实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产权登记部门按规定出具产权确认书。
3。房屋权属登记使用中的漏填问题
关于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填写,在房屋设计使用一栏中,有许多房地产证书是空白的,没有任何内容,这也给拆迁补偿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用途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用途。如果将产权用途一栏留空,业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填写用途,影响了正常的拆迁补偿工作,给产权登记部门带来了不少麻烦。在权属证书的真实性问题上,往往会出现不必要的诉讼。因此,在设计使用中必须按照填写说明的要求认真填写产权使用情况,以维护产权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四是注销登记,实现其他已登记债权。
注销登记应在房屋被毁后三个月内办理。房屋拆迁后,如何办理注销登记和债权实现:
1。拆迁公告发布后,房产登记部门要积极配合拆迁群众,了解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情况,做好注销登记的准备工作。产权交易的房屋,应当在房屋登记时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房产证注销后,可以申请办理新的房产证,并在房产证费用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有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人在支付补偿款的同时,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拆迁人应当向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产权登记部门应当在拆迁管理书面通知中按照拆迁范围提供该房屋其他权利的登记有关部门,及时与债权人和拆迁人取得联系,并提供相关房屋抵押登记信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要正确处理拆迁补偿与产权登记的关系,正确处理产权登记部门、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促进城市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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