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债务是否与退股有关?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6:23:20 176 人看过

如果在退股前没有签订退股协议,则将承担债务责任的风险。签订了退股协议,则不需要承担债务。退股协议是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退出公司,不再享有股东权益而同公司签订的协议。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

股东行使退股权

1、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股权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股东退股应满足三大法定情形:(一)长期不分红,(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生命的延展。只要退股股东有证据证实自己对决议投反对票,即可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合理价格的退股诉讼。对合理价格的确定问题,退股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股东退股之时的净资产。依据净资产和退股股东所持股比例,就可计算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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