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严是人应有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被其他人所尊重。尊严,即尊贵庄严,具有可尊敬的身份和地位。正是由于人的尊严与其所处的社会地位相对应,所以任何人获得尊严,就离不开个体的社会属性和现实经济地位。而今的现实是,在市场化、商业化和城市化面前,尊严已经形同狂涨的楼价和各种让人望洋兴叹的高级消费商品,越来越奢侈,越来越令人难以企及。在缺乏机制保障的环境下,人的尊严难以体现。某些机制上的障碍仍然在制约着尊严的自我实现,这将是中国未来发展面临新的一大挑战。
尊严,迫切需要机制保障。
建构权力阳光运行机制———保障尊严的重要措施
权力阳光,则尊严自然来。让权力在阳光下透明、高效运行,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提升政府服务效能、保障尊严的重要措施。目前,在有些地方,权力漠视权利、权力越界运行的现象屡见不鲜。从躲猫猫事件,到灵宝帖案;从钓鱼式执法,到开胸验肺事件;以及形形色色惊人的官员雷语,无不折射出某些权力行使者面对百姓时的傲慢与偏见。这些事件,损害的是政府的形象和权力的公信力,同时也让人民的尊严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建构权力阳光运行机制,是政府创新权力运行方式的一次自我革命,对于确保行政权力规范、公开、公正、良性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公平正义与人民生活更有尊严、社会更加和谐是辩证统一的。政府权力只有做到公平公正,维护和宣扬公平正义,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尊重和爱戴;政府权力只有被赋予以人为本新的内涵,才能更加重视人的全面发展,更加重视人的内心和精神感受,也就是尊严;政府权力只有被运用于保障公民权利,阳光运行,才能确保人民的尊严。
建构公共服务机制———重点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尊严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彰显了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与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一脉相承。建构公共服务机制的重点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的、最终大致均等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助于公平分配,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当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非均等化问题比较突出,并由此使地区间、城乡之间、不同群体之间在基础教育、公共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越拉越大,并已成为社会公平、公正的焦点问题之一。因此,公共服务均等化成为百姓获得尊严的最高诉求,公共服务均等化将成为尊严时代社会建设的重点。
建构民生保障机制———民生是尊严的基础
尊严,对于现阶段的人民来说,主要是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这也是尊严的基础。然而,社会现实与人民群众的尊严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比如,在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分配等民生领域,民众的呼声仍然最大、热议仍然最多、矛盾仍然最集中。也就是说,民生领域的诸多不公,已经严重束缚了公民追求幸福和尊严的脚步。
建构自我实现机制———在自我实现的创造性过程中人最感到有尊严
一个人心灵的世界是靠尊严支撑的。人不怕没钱,就怕没有尊严。追求幸福与尊严,是人们崇高的价值取向。尊严不是靠别人施舍,而是靠自我实现。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人格理论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称,自我实现是尊严的最高层级。人们在物质层面享受幸福快乐的同时,也需要在社会上实现作为,发挥自己的社会价值,能够自由、健康地追求自己的理想。在自我实现的创造性过程中,实现个人理想、抱负,把个人的能力发挥到最大程度,从而产生出一种所谓的高峰体验的情感,这个时候是人处于最激荡人心的时刻,是人的存在的最高、最完美、最和谐的状态,此时人最感到有尊严。
建构法律保障机制———法律的根本目标是保障人的尊严
尊严与法律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法律的根本目标是保障人的尊严。因此,尊严的享有或实现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当前社会上出现一些有损公民尊严的现象,折射出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离实现公民尊严目标还有差距。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幸福,政府依法行政是重要一环。保障公民的尊严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核心要求,随着依法治国的方略载入庄严的《宪法》,我国公民尊严保障必将开辟新的篇章,建构公民尊严法律保障机制将具备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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