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潮南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绿化设施工程)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8-03-27 03:52:42 244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2)符合相关规划技术规范和规划技术规定要求;

(3)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

(4)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审定并与报送的材料一致;

(5)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材料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1:1000实测地形图,并使用北京54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电子文件须刻录成光盘提供。如在申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审查时已提供该项材料内容的无需再提供。

规划条件要求提供效果图的项目。

在设计方案审核已提交的无需在提交。

通过窗口提交纸质版复印件,申请人签名指模或申请单位盖章(在原址、并按原规划红线宽度或现状进行维修改造的工程无须提供)。

通过窗口提交纸质原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及注册建筑师章,并装订完整,提交与纸制图纸一致的电子光盘,平面图须以实测地形图为背景进行设计。设计图纸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AtoCAD2006以下版本DWG格式文件;文字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DOC、DWG、JPG文件。

设计单位盖章,及申请人签名指模或申请单位盖章。

在设计方案审核已提交的无需再提供。

涉及设计图纸修改的,应提供。

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内,未能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需延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不超过六个月的延长期,延长次数不得超过一次。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原件)

复印件,核原件。个人申请的需提交身份证明,企业(机关单位)申请的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潮南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公示期满未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异议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公示期间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异议的,组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消除异议后再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潮南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本条例规定在镇辖区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在街道辖区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

5.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见图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绿化设施工程)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潮南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公示期满未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异议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公示期间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异议的,组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消除异议后再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潮南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本条例规定在镇辖区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在街道辖区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

5.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见图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绿化设施工程)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北六路区党政综合办公用房附楼1幢首层

五、办理时限

8(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南区城乡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汕潮南府办[2016]44号?全文参考附件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分类载明建筑用途,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无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二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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