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错误扣押财产国家赔偿明确了几个问题?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明确了4个重要问题:
第一,随案扣押合法。赔偿请求人主张侦查机关扣押2000万元的措施自始违法,即从扣押之日起就是违法的。该国家赔偿决定认定,侦查机关对2000万元扣押款的处理,在本溪中院刑事判决生效前,不能认定为违法扣押,北鹏公司主张该扣押行为自始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扣押措施,是合法有据的,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为了侦查刑事案件所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从诉讼程序和随案强制措施两个方面看,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故不能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而否定随案扣押措施的合法性。
第二,判后继续扣押违法。随案扣押是合法有据的,那么刑事案件结束之后的继续扣押就缺乏法律依据了。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什么时候结束的呢?从侦查、起诉、一审判决到终审判决生效,就是刑事诉讼程序结束之时。换言之,就是在本溪中院刑事判决生效之后,该刑事诉讼程序就结束了,诉讼程序既然结束了,案件也就了结了。案了讼结之后,随案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当然也就该结束了。但在本案中,侦查机关却没有在刑事诉讼结束之后发还被扣押的2000万元,形成继续扣押的法律状态。本国家赔偿决定认定,辽宁省公安厅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对上述扣押款项不予返还,不符合法律规定。换言之,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扣押,应当包含刑事诉讼程序结束之后随案扣押措施仍不解除的种种情形。该国家赔偿决定的重要意义主要在于此。
第三,不合法的转移扣押财物不影响赔偿义务机关的认定。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是谁,是本案中另一个重要问题。侦查机关事实上已经将初期扣押的2000万元上缴财政专户。这个事实是否会导致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转移呢?该国家赔偿决定认定,辽宁省公安厅2008年9月9日扣押北鹏公司2000万元至该厅指定账户,2009年1月7日又以“公安罚没收入”的名义汇缴至“辽宁省公安厅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但没有依照法律程序作出法律文书并送达北鹏公司,对北鹏公司而言该笔款项仍处于辽宁省公安厅扣押之下。我认为,不仅仅是对北鹏公司而言,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程序而言,该扣押措施仍然属于辽宁省公安厅扣押措施,被扣押财物仍系属于辽宁省公安厅扣押之下。所以,尽管事实上辽宁省公安厅已经将被扣押财物转移,但法律上仍系属于辽宁省公安厅扣押,由该公安厅作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合法有理的。
第四,银行同期利息。国家赔偿法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案是2014年6月18日作出(2009)本刑二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的,该判决生效后侦查机关就该返还扣押的2000万元,如未返还,就需要支付同期银行利息。但利息有活期存款利息和定期存款利息,定期存款利息中又分为三个月定期、六个月定期、一年定期、二年定期、三年定期和五年定期等。本国家赔偿决定是按整存整取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赔偿。这个赔偿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方面,是定期而不是活期存款利息,因为扣押时间较长,再以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就很不合理,所以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计,就高不就低,按定期存款计。另一方面,是一年定期而不是二年定期甚至是五年定期。因为法律的常规逻辑是日、月、年计,既已按年计息就意味着已经满足了比日息、月息更高的标准。从平衡与合理原则出发,不是一个最高标准,也不是一个最低标准,而是一个兼顾各方利益情形的标准,所以说是合理适当。
二、财产扣押错误会涉及哪些犯罪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财产扣押错误会涉及哪些犯罪,对于当事人依靠法律维权有着重要的意义。
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所以占有是一种控制状态。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占有人不是所有权人。占有人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借他人的物品,过期不还。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为善意占有;明知自己属于无权占有的,为恶意占有。这些都是违法占有。
探究其历史根源,占有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其法律制度内容十分丰富。占有的含义、构成要件及占有的性质是占有制度的基本问题,对其进行分析是占有理论研究的基本切入点。占有的含义占有一词最早源于拉丁文pos-sessio,罗马法首先规定了占有制度,其对占有含义的理解是发展变化的。起初占有和持有是被等同看待的,后来出现自然占有和法律占有。
国家相关部门在展开国家赔偿时,应当注意上述几个问题,严禁出现不公不实的做法,从而影响到受害者。关于财产扣押还会涉及到查封、冻结财产等严重后果。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遵纪守法,杜绝不法诱惑,以身作则。社会才会安稳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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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问题云南在线咨询 2023-01-03因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的责任,一般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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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羁押国家赔偿的四川在线咨询 2022-05-16如果被错误拘留或者逮捕,可以要求国家赔偿,而且这种赔偿是刑事司法赔偿。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④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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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羁押国家赔偿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2法律没有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予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所以,只要是属于错误羁押的,国家就应该予以赔偿,这与被羁押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没有必然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