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债务加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8 16:52:55 330 人看过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本案中,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时为天伟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但两者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一、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签了债务转让协议,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转让才生效。,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意愿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代清偿债务需不需要债务人同意

1、代为清偿债务不一定需要债务人同意,但需要债权人同意。经债权人同意后,债务人才可以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为清偿;或者第三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加入债务,为债务人进行清偿。但是在实践中,一般是与债务人协商后才会代为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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