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第三人侵权,造成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第一、第三人是直接侵权人,第三人致在校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通常由第三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位)第二、学校等教育机构是补充责任,教育机构只有在出现找不到实际侵权人或者实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形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责任)第三、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原因是因为违反管理职责。第四、教育机构对第三人致害的责任属于普通的过错责任,只有被侵权人证明教育机构存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失,教育机构才承担责任。
教育机构政策支持情况
近日下达的教育双减政策要求: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同时,提出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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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机构受伤的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吗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21当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当受害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此外,因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受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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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在什么情况下要承担赔偿责任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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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07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直接担责和承担补充责任。 具体而言,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这种责任应当是一种替代责任,因为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一般是由于教育机构的具体教职工没有尽到职责。 但是,其责任是需要由教育机构来承担的,不能由未尽职责的教职工来承担。 第三人责任与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人身损害时,由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教育机构在这个时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