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如何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2 20:30:12 128 人看过

一、造价咨询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如何写

造价咨询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一般是依据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约定,例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建设工程造价怎么确定

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法院的职责是确认并执行当事人有效力的合同,法院没有责任帮助当事人审核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因此,法院对于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的工程造价,除了表面错误和非常明显的错误以外,不必进行特别深入细致的审核。当事人签署结算文件的时候他们自己应当审核并确保其准确性,当事人自己不认真审核导致损失,其责任只能由自己承担。

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

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

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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