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5 15:36:30 435 人看过

执行异议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然而,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了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处理方式。虽然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诸多不足。

首先,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判断,这剥夺了案外人就其实体权利与相对人进行辩论的权利,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其次,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或复议,案外人就裁定不服时,没有后续的救济方法。

再次,中止执行仅是执行程序的延缓和阻却,有悖于权利保护的彻底性要求。

最后,因执行异议对原裁判提起再审,经再审认为原裁判并无不当并向法院提出书面说明的,应恢复执行。此时,案外人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保障。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在执行异议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根据2020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协助执行异议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外,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总之,执行异议制度改革的举措旨在切实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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