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出口业务,1995年7月1日起由受托方办理退税改由委托方办理退税,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一般情况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录入证明的有关内容,并与有关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出证。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4)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报关出口或收汇核销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1)准予办理退税的企业范围及货物范围。
①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规定的贵重货物)。
②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外贸、工贸等企业收购的按规定准予退税的货物。
对无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公司经营的货物及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③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协议规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④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
⑤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并报关或收汇核销的,委托方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经受托方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或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2)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根据退税税款归属原则,应在代理出口货物的委托方进行。
①委托方是生产企业的退(免)税规定。
若委托方是生产企业(不论生产企业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其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比照生产企业的自营出口货物,分别不同情况按“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计算退(免)税款。
若委托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②委托方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的退税规定。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委托方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如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等,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应依据该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相关退税率计算确定。
委托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必须在外汇管理局办完外汇核销手续后,方能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汇已核销”字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提供“销售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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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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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如何退(免)税?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5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一律在委托方办理退(免)税。委托方在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并按规定的程序执行: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提供销售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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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怎么办理退税手续台湾在线咨询 2021-10-27是的,申报出口货物退税手续已经简化。不需要统一装订成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税后,全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款(免)税执行相关文件登记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文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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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管理部门的规定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6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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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无单放货怎么处理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21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逐年增长,中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大国,其中绝大多数货物的进出口是以海运为主。伴随着进出口贸易额的与日俱增,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亦逐年增加,这其中比较突出的是无单放货案件的比例最高,因无单放货而遭受损失的往往也是国内的货物出口方,此类案件的审理,既涉及外贸合同货物交付的条款、付款的方式,货代的规范性,承运人的凭单放货等实务性问题,又涉及《国际海运条例》、《货运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