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4 15:40:41 161 人看过

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xx市地利建设有限公司:

我局分别于20xx年7月3日和20xx年8月5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怀人社监询字〔20xx〕xxxx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怀人社监令字〔20xx〕0805号),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文书起5日内,责成“长昆铁路客运专线湖南段CKHNSD-2标段DK309~DK344+592段房建”工程项目承包(分包)单位及相关劳务承包人结算并支付刘*良、江*照、邓*良等40余名民工工资,并报送你公司的劳务用工相关资料。但你公司拒不执行我局依法下发的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20xx年9月14日我局对你公司下发达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告知书》怀人社罚告字[20xx]819号,拟对你公司处壹万捌仟元处罚、限你公司自送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支付刘*良、江*照、邓*良等40余名的民工工资389813元,但你单位至今未支付刘*良、江*照、邓*良等40余名的民工工资,也未对我局拟作出的处罚告知进行陈述申辩及对证据发表意见。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1、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刘*良、江*照、邓*良等40余名农民工工资389813元;并将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凭证或银行转账单报我局劳动监察支队。

2、拟对你公司处壹万捌仟(18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xx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银行政通支行、户名:xx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1914010309024904664、执收单位编号:

03803、罚没收入编号:05019901)处缴纳壹万捌仟(18000)元罚款。如到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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