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0:50:34 269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自1987年我国正式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来,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特别是《劳动法》实施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在调整劳动关系,维护职工与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已建立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人民法院审判争议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初步形成了以29万个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以2900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骨干的劳动争议处理组织网络。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劳动争议案件量持续上升,使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预防劳动争议的手段还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渠道单一、环节较多,不适应劳动争议多发时期的需要,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三是现行体制司法强制性不足,致使办案结果难以执行,不利于劳动争议的彻底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需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体制来解决。为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发展,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目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克服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在巩固完善现有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基础上,努力探索预防功能强、处理渠道多、有法律权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内容

(一)指导企业建立经常性的协商机制。

在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工作,充分发挥企业调解委员会作用的同时,还应指导企业,特别是在尚未建立工会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建立经常性的协商制度。这种经常性的协商可以包括组织定期的协商会议,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代表)与经营者,对劳动关系运行中遇到的关系到企业和职工利益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协商,有条件的也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或劳资协商委员会进行协商。通过这种经常协商制度,争取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

(二)扩展社会预防劳动争议的功能。

预防劳动争议是一项社会综合性的工作,因此在指导企业增强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同时,还需要不断开辟社会预防劳动争议的新渠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展面向社会的劳动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咨询,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使职工群众的疑难问题有地方询问,有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正常渠道。通过咨询服务普及劳动法律知识,化解劳动争议,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目的。

(三)继续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

应建未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政府,应抓紧建立,已建立机构的,应进一步完善仲裁员、仲裁庭制度,抓紧充实人员,争取1995年底仲裁委员会组建率和工作人员配备率分别达到95%和98%以上。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不得在用人单位设立仲裁机构,聘请仲裁员。

(四)改进处理劳动争议的办案方式。

无论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还是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应在巩固现有办案组织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办案工作。逐步实行新的调查取证方法,试行当事人举证和仲裁庭协助取证的做法,对案件进行分类,充分利用独任仲裁员简易办案程序,尽快实现办案规范化、简易化,以不断挖掘潜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缩短办案时间。1995年底,仲裁委员会办案结案率力争达到90%。在当前劳动争议多发时期,各地要努力做到受案范围内的劳动争议一定受理,避免有案不受的现象。

(五)发展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各地可以在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同时,探索建立调解劳动争议的渠道。以便形成多渠道、分类别处理劳动争议的体制,改变过去全部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承担案件处理工作的状况,使劳动争议能够及时得到处理。

(六)建立乡镇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乡镇企业发展很快,随之而来的劳动争议也给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造成很大压力。不少地方在乡镇设立了劳动关系协调机构,承担着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的职责,减轻了对县级仲裁委员会的压力。各地应进一步摸索完善乡镇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经验,注意结合乡镇的实际,实行三方原则,建立切实可行的规范化的办案程序和制度,探索它与其他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相互区别、衔接与联系的方式、方法,使之成为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七)探索增强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司法性的路子。

各地要遵循行政与法律手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试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裁终局”的工作体制,在征得地方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可与地方法院联合试行劳动行政执行室或其它形式的新做法。着重探索各自机构如何设置、职能如何划分与衔接等问题,从而使劳动争议仲裁体制的司法性和权威性不断增强,逐步向自成体系的新体制发展。

三、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要求

(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

对新体制的探索工作一定要因地制宜,不要强求一律、搞一刀切,切忌一哄而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先进行,条件暂不具备的地方可以待条件具备后再进行。可以就其中的一项内容进行探索,也可以进行多项内容的探索。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既要树立明确的长远目标,又要立足扎实的现实工作,要把当前各项具体工作与探索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当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同时,还要注意一切方案都要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广。

(二)要坚持调查研究,做好指导工作。

探索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试点工作,是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新的尝试,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困难很多。因此,各地一定要坚持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避免主观主义,可以针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以取得对试点进行指导的主动权,避免其放任自流,保证其健康发展。

(三)要密切与有关方面的联系。

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涉及到工会、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家协会及人民法院等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一定要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相互配合与协作,要经常向他们通报试点情况,提供信息,争取支持,共同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请你们将各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9日 09: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争议处理相关文章
  • 对进一步完善与加强劳动法制的建议
    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是建国以来我国的第一部《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一座里程碑。一、《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1、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块空白,把劳动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在《劳动法》颁布前的45年内,我国一直没有颁布具有法典性质的《劳动法》,为应急而制定了一些劳动行政法规,这些法规的立法层次低,有的内容还存在互相矛盾的地方。《劳动法》的颁布使劳动法制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使劳动工作有了法律保障。2、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了法律依据。《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作出了规定,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的其他劳动权利。”同时又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关
    2023-06-09
    433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1999-08-0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为了解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在深化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按照1990年国务院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劳服企业管理,规范企业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管理规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劳服企业,必须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已开办而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劳服企业,应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注册登记手续,确定法人地位。现有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属于管理、服务性的,不得从事或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各级劳动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企业做好这一工作。各地要在年底之前对劳服企业办理
    2023-06-10
    53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工厂管理部: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决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促进劳动定额的标准化,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清理整顿现行标准工作的通知》(技监局标发〔1990〕279号)的要求,我部决定对现行劳动定额标准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以便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体系,将劳动定额标准化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保证劳动定额标准化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现对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的范围1.劳动定额国家标准,包括审批中的国家标准草案及已列入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的项目。2.劳动定额专业标准、部颁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局批准的企业劳动定额标准。3.劳动定额地方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劳动定额标准。二、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要达到的目标1.对
    2023-04-22
    468人看过
  • 劳动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就业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公安厅(局),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从1992年开始,由劳动部组织开展了公民境外就业服务的试点工作。目前,经过试点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陆续获准正式开展境外就业服务。为进一步加强境外就业管理,提高境外就业服务质量,规范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公民境外就业服务业务的机构,须经劳动部批准并取得劳动部颁发的《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国家行政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事境外就业服务活动。被批准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应分别向相应的省、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提交:劳动部颁发的《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按照《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规定,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还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
    2023-06-10
    195人看过
  • 就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出台意见
    力争在两年内,使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达到80%以上、工会兼职劳动仲裁员年办案量原则上不低于仲裁案件总量10%针对当前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激增,仲裁委员会办案压力巨大的实际情况,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专门出台意见,就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提出要求。作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代表,及时、有效地化解劳动争议,一直是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今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工会在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责。为此,《意见》首先要求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列为工会系统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深入宣传,努力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氛围;切实加强培训工作,力争在年内对现有工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人员普遍轮训一遍,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力争把隐患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原则,也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强调的。据此
    2023-06-07
    89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完善企业升级工作及1991年工作安排的意见的函[失效
    废止理由: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委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完善企业升级工作的意见和你委在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的对1991年的工作安排,并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1991年拟暂停一年国家二级企业升级工作问题,我们认为,国家二级企业的升级工作,应以在整顿的基础上继续稳步进行为妥,不宜暂停。开展企业升级工作,既不需要国家花钱,又能调动企业“抓管理、上水平、创效益”的积极性,是深受部门、地方、企业欢迎的一件大好事。1991年是国家“质量、品种、效益年”,还没有开展这项工作的行业和企业正在跃跃欲试,尤其是遍布全国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力图通过创国家二级企业,提高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水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发展生产,方便生活,安置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已从过去简单的生产经营方式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基础,在23万个企业中
    2023-06-09
    210人看过
  • 公安部关于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因劳动争议集体上访罢工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今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划定了我国境内企业与职工之间劳动争议的内涵,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方法和程序以及违反该条例的若干罚则,为公安机关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妥善处理因劳动争议引起的企业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劳动争议问题以及由此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罢工,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面组织有关方面和当事人依法解决。对此,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做好有关工作。一般情况下,不要动用公安、武警力量,必须动用时要严格审批程序,精心组织,讲究方法,防止激化矛盾。二、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对干扰调解和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提供虚假情况的;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以及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
    2023-04-26
    382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仲裁工作的通知(摘录)
    为加强劳动仲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劳动仲裁工作的领导劳动仲裁制度的恢复,是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制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在我国商品经济发展中,客观规律要求劳动领域用劳动立法来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并逐步实现劳动管理从行政手段向法制手段的转移。两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仲裁工作不仅是对已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处理,而更重要的,是通过对劳动争议提前预防的大量工作,积极参与协调和促进劳动关系维系的良好运行,并通过对各种劳动法规实施的监督,用反馈形式促进劳动立法的完善,以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的安定。因此,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劳动仲裁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二、适应劳动仲裁工作的需要,完善劳动仲裁机构随着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扩大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增多,各地应结合机构改革,严格按照国务院(1986)77号文件提出的“要加强劳
    2023-04-22
    290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7]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我部制定实施《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工作要点》以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很多县的党委政府把劳务输出工作作为强县富民的战略措施,列为一把手工程大力推进,使这项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全国第一批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认真落实各项任务目标和工作措施,创造出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经验。为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劳务输出工作健康发展,我部修订了《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确定了第二批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名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指导示范县按照工作要点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重点落实好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二、各地要指导劳务输出示范县认真落实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大力开展农民工培训,提
    2023-06-09
    465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关于设立“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发布文号: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更好地促进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的进步,我部自一九八六年起设立“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的范围、评审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执行。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这项工作。附件: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动部门从事劳动保护、矿山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集体和个人以及受劳动部门委托进行工作的集体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在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安全检测技术等方面应用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
    2023-06-09
    368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做好山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已由单纯从事农业转移到二、三产业,但是,山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与沿海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搞好山区农村就业,对于充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提高山区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全省经济平衡发展,保证我省二十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做好山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县政府特别是山区市、县政府要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乡镇劳动管理机构和就业服务网络,摸清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将农村就业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统筹安排,逐步使农村就业制度化、规范化。沿海经济发展较快地区要积极支持帮助山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工作,组织企业安排接纳山区劳动力。全省山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具体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实施。二、山区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工作,必须贯彻“国
    2023-06-10
    131人看过
  •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法规名称]: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颁布机构]:公安部[颁布文号]:公通字[2001]59号[颁布时间]:2001-7-12[执行时间]:2001-7-12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各级公安机关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改善和加强公安行政复议工作。截至2000年底,全国公安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近3.9万起,占全国行政复议案件总量的60%以上。公安行政复议工作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趋向规范和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公安行政复议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如阻挠或者变相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按法定程序和期限办理;对调查取证工作不配合,拒绝或拖延提交书面答复以及当初作出具体行
    2023-04-24
    278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签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工作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单位:根据《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号令)的规定,截至1995年底我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三资企业已基本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到目前为止,少数企业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1994年年底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条款也未依法变更。为进一步做好签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与职工1994年年底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凡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悖的,企业要依据《劳动法》,按照市劳动局发布的《关于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217号)的要求,务必于1996年6月30日前做好变更劳动合同工作。因企业不变更劳动合同,而给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自1995年1月1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凡职工符合
    2023-06-10
    486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劳动条件分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有关部直属机构劳动(安全)部门: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劳动条件的评定分级工作,我部曾先后组织制定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有毒作业分级》、《高温作业分级》、《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等项国家标准。贯彻上述国家标准开展分级工作,不仅可为劳动保护工作、工资改革、养老退休制度和工伤(含职业病)保险制度的改革提供技术依据,而且也是管理部门和企业加强科学化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年来,辽二、甘肃、湖北、安徽、湖南等省和冶金、建>材料、机械电子、有色金属等部门有步骤地组织和安排了企业职工劳动条件的分级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这为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分级工作奠定了基础。为了全面开展并深化企业职工劳动条件的分级工作,保证工作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劳动条件分级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科学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
    2023-04-22
    127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或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等产生的争议。 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 更多>

    #劳动争议处理
    相关咨询
    • 如何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北京在线咨询 2023-10-03
      1、各地仲裁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兼顾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处理效率为重点,加大仲裁办案力度,力争将大多数案件及时结案。 2、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和机构格局下,特别要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衔接和配合,依法落实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要做好与人民法院的衔接和配合,重点做好仲裁终局案件和仲裁逾期未审结案件与法院立案环节之间的衔接,确保当事人司法救济渠道的畅通。
    •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终止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4-03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俗称买断工龄):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不能胜任者炒鱿鱼);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
    •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是如何规定的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9-15
      1、扩大劳动争议的认定范围。 2、拓宽劳动争议司法外处理渠道。 3、优化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针对现行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就裁审关系的设计大体有三种不同的主张。其 1、维持现行体制,“先裁后审,仲裁前置”,但要改善仲裁与诉讼之间的衔接关系。其。 2、废除现行体制,实行“只审不裁,取消诉讼”。
    • 劳动部关于做好女职工孕期休假的工作通知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01
      女职工孕期休假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
    • 工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职责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22
      1.参与劳动争议协商2.主持劳动争议调解3.参加劳动争议仲裁4.代理职工参与诉讼5.处理集体劳动争议以上权利摘自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全文请见参考资料。如果看不明白的话,你可以这样理解,工会只能调节劳动争议,工会对劳动争议的处理结果没有强制性,你愿意听就听,不听工会拿你也没办法。如果不服就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