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讯逼供罪中的“犯罪嫌疑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5 09:41:26 266 人看过

一、主要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李某,系某镇派出所干警。

2001年5月,某派出所干警在一次社会治安整治统一行动中,在一洗浴中心的客房将一对刚穿好衣服的嫖宿男女抓获。二人被带到派出所后,公安于警王某和李某对他们进行讯问,卖淫女承认发生性关系并收取300元人民币的事实,并向王、李二人反映该男子可能患有性病的情况,在讯问该男子时,其既不供认嫖娼也不承认自己患有性玻遂王某和李某对该男子进行长达40多分钟的殴打,逼其就范,该男子始终未供,M人即将该男子吊起长达6个小时。后经鉴定,该男子被打致轻微伤,且患有严重性玻

二、分歧意见

在本案处理中,对王、李二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定何罪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二人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是:二人作为司法工作人员,虽然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行为,且目的是逼取口供,但是因为该男子既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是被告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同时王、李二人也不构成暴力取证罪,因为该男子是治安案件的当事人而非证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二人构成刑讯逼供罪。理由是:该男子是严重性病携带者,属传播性病罪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的本质特征,故应定刑讯逼供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二人构成暴力取证罪。理由是:公安机关对本案是以治安案件进行调查的,该男子虽属治安案件的当事人之一,同时也是证实本案卖淫女卖淫事实的证人,对证人采取暴力手段逼取证言的行为应认定为暴力取证罪。

三、评析意见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刑讯逼供罪中犯罪对象主体范围的确认问题。研究这个问题,首先应从刑法的立法精神上来分析,其次从犯罪构成上来研究。笔者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刑讯逼供罪。理由如下:

1.虽然王、李二人在对该男子进行刑讯逼供时是以治安案件当事人对待的,但实际上该男子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与卖淫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本身就具有传播性病罪的犯罪嫌疑。王、李二人正是针对该男子在不供认这一事实的情况下采取了刑讯逼供的行为。可见王、李二人从主观上已经将该男子作为传播性病罪的犯罪嫌疑人对待,只是没有履行刑事立案的手续罢了。

2.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定义,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理论上也有不同的解释,有人认为是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指控有犯罪行为,尚未对其提起公诉的自然人;有人认为是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公诉案件中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的自然人;有人认为是根据一定的证据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等。

以上种种表述,笔者认为第三种解释更为准确。这是从刑讯逼供所产生的客观原因上确定的。因为刑讯逼供行为的出现往往与被讯问人当时的供述情况有着紧密的联系,司法人员之所以采取刑讯逼供的行为是缘于被讯问人供述的内容没有达到他们的要求。至于为什么没有达到司法人员的要求,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被讯问人供述了一部分犯罪事实,就这部分事实看,已经构成犯罪,但是司法人员为了扩大战果,在被讯问人不再供述的情况下,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逼其就范;二是尽管司法工作人员掌握了一定的证据,但在讯问时被讯问人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刑讯逼供。这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司法工作人员掌握的证据是真实、客观的,但被讯问人百般抵赖,至死不供,这就会使司法工作人员的心理受到强烈的刺激,在愤怒之下进行刑讯逼供;二是司法工作人员掌握的所谓证据是虚假的,不真实的,在对无辜的人进行讯问时,被讯问人当然无可供述,而司法工作人员却确信自己掌握了其犯罪的一定证据,故而进行刑讯逼供。从以上两种情况不难看出,司法工作人员已经将被讯问人作为犯罪嫌疑人来对待了,其意图是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实上,此时的被讯问人就已经是实际意义上和法律意义上的犯罪嫌疑人了。因此不应苛求司法机关是否立案,被讯问人是否确实构成犯罪等问题。是否立案仅仅是法律手续问题,只要司法工作人员在心理上和行为表现上怀疑其可能是犯罪人已足够,至于是否确实构成犯罪,无需进行确定。刑讯逼供之所以发生就是为了获取构成犯罪的口供,且往往是在犯罪口供不能获取的情况下进行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说明在判决之前的侦查、审查起诉等环节不能确定被讯问人有罪,因而对嫌疑对象是否构成犯罪更无需确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2日 18: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犯罪构成相关文章
  • 犯罪嫌疑人自身有罪,能否通过刑讯逼供得到证实?
    存在。法律禁止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但要注意,侦查行为不文明的情况,比如态度粗暴、说脏话、拍桌子甚至侮辱嫌疑人等,都不属于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可以出境吗《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因此,犯罪嫌疑人是不能办理出境手续的。根据
    2023-07-09
    363人看过
  • 刑讯逼供罪中的“逼供”怎样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023-06-18
    403人看过
  • 关于刑讯逼供的法条,刑讯逼供的犯罪构成
    一、关于刑讯逼供的法条关于刑讯逼供的法条有《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刑讯逼供罪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即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严禁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二、刑讯逼供的犯罪构成刑讯逼供的犯罪构成如下:1.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要件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3.主体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
    2023-04-14
    385人看过
  • 实践中如何识别刑讯逼供罪
    实践中刑讯逼供罪的认定是:犯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一、什么是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即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可能导致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造成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首先,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实强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并不要求
    2023-06-26
    53人看过
  • 刑讯逼供有什么特征,如何界定刑讯逼供罪
    一、刑讯逼供有什么特征1、是犯罪主体多元化。近年来刑讯逼供案件在主体身份上由原来主要是公安干警转变为包括公安干警、辅助侦查的治安联防队员、警校实习生以及借调人员等在内的多重结构。这种主体变化表明,一方面,公安干警整体上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在逐步提高,对于实施刑讯逼供的危害后果有了较为清醒的认识,不再冲动试法;另一方面,少数违法干警存在着规避法律的心理,他们为了易于逃脱或减轻后果责任,不再亲自实施刑讯逼供,而是指挥、指使、暗示协警人员实施刑讯逼供行为。2、是刑讯逼供多发生于盗窃、抢劫、杀人等案件的侦讯过程中。这些案件往往由于犯罪人作案手段隐蔽,嫌疑人排查范围不易确定,案件难以突破以及破案时限压力较大等原因,导致审讯人员试图以刑讯逼供的高压手段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获取案件证据线索。3、是刑讯逼供的方法更具隐蔽性。刑讯逼供的方法已经由传统的暴力肉刑转化为多种形式的变相肉体和精神折磨,而且即使采用酷刑
    2024-01-29
    315人看过
  • 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发现刑讯逼供时的作法
    我国是个古老的国度,对刑事犯罪的打击也可以说是非常有经验的。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形成了刑事侦查的一套特殊办案方式,而刑讯逼供就属于其中的一种。到了现阶段,虽然国家的法律已在禁止刑讯逼供的存在,但仍然是屡禁不止。刑讯逼供成了冤假错案的代名词。我们可能都注意到了,事到如今,仍有很多人因为刑讯逼供而被错判入狱,甚至被执行死刑。这样的例子随手就有。因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首先就要向其询问是否受到了刑讯逼供,其所供述是否都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一旦得知犯罪嫌疑人的确受到了刑讯逼供,律师就应当立即向有关机关进行反映和控告。从而真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本人却发现“控告”两字说来容易做来难,律师在进行控告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犯罪嫌疑人害怕律师控告后会招来“杀身之祸”虽然受到了刑讯逼供,但是犯罪嫌疑人却不敢请律师进行控告,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害怕偷鸡不成反蚀一把
    2023-04-22
    215人看过
  • 非司法人员为何犯刑讯逼供罪
    刑法规定,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而治安联防队因其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没有侦查权、审讯权、处罚权和限制人身自由权,联防队员显然不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就不具备该罪的主体资格。那么,这两起案件中的三名联防队员为什么又被科以此罪呢?让我们先从案件本身说起。李绍岭,原系安徽省涡阳县马店派出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长,贾文华、徐兵则为该所治安联防队员,三人于1997年5月在对一起盗窃案疑犯罗某进行审讯过程中,为逼取口供,李绍岭默许贾、徐两人持械对罗轮番殴打,致罗在派出所内死亡。此案经涡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认为李绍岭的行为属于玩忽职守,且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遂宣告其无罪;对贾、徐则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人共同负担民事赔偿。涡阳县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后,阜阳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一审的刑事判决部分,改判了民事判决部分。维持的理由是李绍岭的行为不
    2023-06-03
    143人看过
  • 哪些行为涉嫌刑讯逼供罪?
    刑警强迫罪的行为表现:(1)为了泄露愤怒报复的个人动机进行刑事通报的;(2)多次向多人提供刑事通报,多次教导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的;(3)刑事通报手段残忍,产生不良影响的;(4)刑事通报导致不正当事件的;(5)刑事通报导致精神异常或自杀的;(6)刑事通报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7)指示,强迫他人提供刑事通报。某派出所所长涉嫌刑讯逼供罪辩护词我是**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是王某的辩护人,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2009)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刑讯逼供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起诉书指控2006年9月18日,时任某派出所所长王某、民警陆某、巡防队员王某某在办理吴某一案讯问过程中,陆某、王某对吴某刑讯逼供得到了所长王某的“默许”,后经法医鉴定,吴某的伤情为轻伤。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的上述认定除了吴某的陈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可以证明王某“默许”民警对吴
    2023-08-18
    78人看过
  • 刑讯逼供罪是什么罪的客观表现,刑讯逼供罪判
    刑警强迫罪行是指司法人员对嫌疑犯。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强迫供词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障碍.死亡的,按照法律规定重罚。有以下7种行为之一,构成刑事通报罪:1、为了泄露愤怒报复的个人动机进行刑事通报的2、多次强迫很多人进行刑事通报,多次教导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的3、刑事通报手段残忍,产生不良影响的4、刑事通报导致不正当事件的5、刑事通报导致精神异常或自杀的6、刑事通报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7、授予.指示.强迫他人进行刑事通报。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三次以上或者对三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供述的行为。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
    2023-08-18
    155人看过
  • 利用刑讯逼供定罪量刑的罪犯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特指司法工作人员,且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理论上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很大,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以及在法检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但在这里的人员类型包括以下几类:侦查,监察,检察,审判这几类人员。刍议刑讯逼供的根源与防治对策2005年3月以来,全国几家大的新闻媒体相继爆光了几起令社会震惊、引起公众关注的冤案。这几起冤案都与杀人有关,如佘祥林杀妻案、王树红杀人案、李久明抢劫杀人案等。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为什么还发生这样的冤案,公众感到不可理解,对掌握刀把子的公、检、法机关的办案质量提出质疑,对产生冤案的原因进行种种猜测。笔者认为:刑讯逼供是冤案产生的重要原因。刑讯逼供的危害毛泽东同志在1943年8月为中共中央所写的《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中,对刑讯逼
    2023-07-11
    413人看过
  • 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如何讯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相关法律知识:程序介绍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审判监督程序就是指对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提起再行审理以及人民法院依法对这些案件进行再行
    2023-06-11
    54人看过
  • 刑讯逼供罪是行为犯吗
    刑讯逼供罪是行为犯。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023-06-01
    284人看过
  • 如何对刑讯逼供罪量刑处罚
    一、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刑法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二、如何对刑讯逼供罪量刑处罚由于刑讯逼供行为是多种多样的,造成的后果也是有轻有重,因此,法律对刑讯逼供的量刑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看看我国刑法对刑讯逼供罪具体是如何量刑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2023-03-15
    247人看过
  • 刑讯逼供罪中的两个问题
    一、刑讯逼供罪的前提解释刑讯逼供罪,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常被忽视:在何种情况下才有刑讯逼供罪之发生?按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这一前提,也就没有刑讯逼供罪。从刑法意义上探讨,从本质上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一种身份,即特定的个人要素。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份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任何身份都产生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并显示着主体在该法律关系中的特殊地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这一身份即是基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产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这样的称呼,只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才有意义。因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这一身份,产生于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进一步讲,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刑事诉讼辩护职能的承担者,具有完全独立的诉讼地位,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诉讼的方向和结局,他们更是刑事诉讼主体。因此,刑讯逼供罪只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才有可能发生。换
    2023-06-03
    489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犯罪构成
    相关咨询
    • 刑讯逼供罪如何量刑,刑讯逼供罪量刑标准,刑讯逼供罪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29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一)以殴打、捆绑、非法使用仪器等恶劣手段强制取口供;(2)以长期冻结、饥饿、晒伤、烘烤等手段强制供应,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健康;(3)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障碍;(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
    • 公安局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口供不明怎么办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5
      公安局刑讯逼供是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属于无效口供。被刑讯逼供者同时可以向检查院控诉,控告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
    • 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那一条标准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17
      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规定: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口供的行为。
    • 法院审理刑讯逼供罪对犯罪如何处罚?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2-06
      法院对刑讯逼供罪既遂是这样处罚的: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犯罪嫌疑人自身有罪的情况下被刑讯诱供逼供警方存在责任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3-04
      存在。 法律禁止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 但要注意,侦查行为不文明的情况,比如态度粗暴、说脏话、拍桌子甚至侮辱嫌疑人等,都不属于刑讯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