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商业银行破产法律适用若干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17:50:09 185 人看过

摘要:商业银行因经营失败或其他原因出现清偿力不足及至破产退出市场,乃市场规制经济行为之必然结果。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关于银行破产的立法、实践及民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均处缺失状态。本文拟就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行政权与司法权冲突的救济、破产财产的分配等法律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以期为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构建和破产法的完善提供理论基础。关键词:商业银行破产金融监管一、形式标准抑或实质标准:商业银行破产标准之界定破产标准,又称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条件或事实。我国关于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主要见于《商业银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法》以及新《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归纳起来为: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适用与普通工商企业一样的破产标准,即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这样的规定固然是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竞争需求的反映,也是我国银行商业化改造的应有之意。然而在实践中,一方面,当银行遇到流动性风险时,中央银行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通常会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形成国家(政府)信用为银行业的流动性不足提供保障的机制。如果真等到商业银行达到上述一般破产标准时,往往已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而导致各种救助、重整措施失去时效。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经营的显著特征即在于负债经营,负债大于资产可以描述银行经营状况但不能说明该银行存在或潜在危机。故现行对商业银行破产标准的规定是没有实质意义的,既不能对破产的商业银行起到预警的作用,也无法让决策机构对破产的商业银行作出适时的判断。[1]笔者以为,鉴于商业银行经营之特性及由此生成的银行业固有之脆弱性和金融危机之传染性,在界定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时应着眼于单个商业银行破产可能会产生的系统性风险,注重国家公权力的宏观调制,以寻求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它必须与金融监管的实践相结合,包含金融监管所要实现的安全价值判断,以持续性监管获得的技术信息为依托,在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等形式标准的基础上,构建适应银行业的特殊性的实质性的破产标准。在此,我们可借鉴美国银行破产的立法中所确立的监管性标准”。在美国,除了一般破产法中规定的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外,还创造性地引入了第三个认定银行破产的标准——监管性标准。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改进法案》中规定了即时矫正行动,即针对资本严重不足银行”(资本充足率在2%以下),不必等到它耗尽资本,在其进入资本严重不足状态90天内就可以采取接管措施,提前将其关闭。因此,所谓的监管性标准通常以银行资本充足率为基础,一旦资本严重不足达不到监管要求,监管当局就可采取相应的监管行动。[2]此外,在全球银行破产动议中,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为规范破产”设立一个破产原因(或称破产条件):当银行机构的净财政地位低于某一特定水平线时,即使它还没有达到余额单破产的境地,该机构可能被认为破产。[3]由此可见,监管性标准的引入,实质上蕴含着金融监管的安全价值诉求,并以十分复杂的资本评估与风险测量为基础,其目的在于确保主管当局在商业银行实际破产(按照普通破产法的破产标准)前早期介入,将商业银行倒闭所招致的损失降至最低,以维护金融的稳定。然而监管性破产标准重在金融监管机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为防范监管权的滥用或误用,还应建立一系列监管指标来量化破产标准。对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就银行业的风险提出了特有的定量评价方法,其所确立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不仅是银行风险监管的主线,也是世界各国制定银行危机测量的基本理论依据。很多西方国家也提出了系统化的银行风险评价方法[4]。由此可见,银行破产标准量化规范的创设应符合现代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要求。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08: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银行破产相关文章
  • 对《商标公告》中若干问题的探析
    《商标公告》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刊登商标公告及有关商标事务公告的周刊。现就《商标公告》中的有关问题探讨分析如下:一、“放弃专用权”说法问题。“放弃专用权”的说法,近几年来在商标初审公告中时常出现。其本意是指:在尽可能保留完整的商标图案、文字或其组合时,对其中局部不能申请注册且又不便删去的图形或文字加以“不在申请注册范围内”的说明。例如:1999年第26期419页中第1324044号的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下面有:注“两侧麦穗图形”放弃专用权。众所周知,“专用权”是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后获取的。在初审公告中说某件商标局部放弃专用权的说法,显然是有名无实的空头承诺,因此时该商标的专用权尚无归属。在初审公告中只能是:注“两侧麦穗图形”不在申请注册范围内。在《商标注册证》上应该是:“两侧麦穗图形”不在专用权保护范围内。二、商标注册号问题。从注册商标公告
    2023-06-08
    327人看过
  • 破产立法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摘要」本文结合我国破产立法中有关自然人破产、破产原因、破产管理人、重整、国企破产以及劳动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进行了研讨;建议我国破产法应当对自然人的经营破产问题作出规定,破产法应当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申请破产的原因,对政策性破产应当作出必要的限制。劳动债权不能优先于担保物权而受偿。「关键词」破产法,破产原因,管理人,重整,劳动债权现行破产立法尚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制定一部可普遍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科学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新破产法。目前,新破产法正处于紧锣密鼓的制定之中,且近期立法机关又加快了制定的步伐。有鉴于此,本文拟就新破产法制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对立法提供参考。一、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和确立优胜劣汰规则的法律机制,应当是一部统一的、普遍适用于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破产法。任何个人和企业只要进入市场,其权益
    2023-04-21
    336人看过
  • 行政起诉制度的若干问题探析
    【摘要】:行政起诉权是现代宪政国家公民和组织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现行行政起诉制度忽视起诉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混淆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起诉证据规定不明确,当事人缺少最低限度的程序参与,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保障国民行政起诉权的需要。应遵循诉权保护、程序正当、司法最终三大理念,走出庭审中心主义的误区,完善我国行政起诉制度。【关键词】:受案制度起诉条件程序保障法治的终极目标之一就是确认和保护公民的权利。保护公民权利的方式是多元的,但司法救济无疑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障方式,一个纠纷能否顺利进入法院并获得公正的司法救济,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水准高低和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因此,各国普遍重视公民的诉讼权。事实上,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是近现代司法的最高理念或最高原理,是一个国家设计和运作诉讼制度的最高指导原则。[1]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首先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诸司法的权利,即起诉权,让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
    2023-06-06
    231人看过
  • 民办学校破产清算之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引言自2002年12月18日《民办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的民办教育取得了较快发展,以江西为例,全省民办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达到6225所,各类在校生突破了120.7万人。1然而,民办教育蓬勃兴起的同时,也面临着发展的困境。近年来,因民办学校非正常终止造成的社会问题日益增多,尤其是民办学校终止后的清算问题。《民办教育法》虽然规定了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但对终止程序特别是清算程序如何进行未作规定,法院即使受理了又要面临程序操作问题。民办学校破产清算虽已纳入《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但民办学校具有自身特殊性,显然不能简单而机械地适用既有的破产程序,需要相关配套制度与程序的安排。2对该类案件的妥善处理,也成为人民法院不可回避的现实。本文意在通过对《民办教育法》与《破产法》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寻求民办学校破产清算之程序路径。一、关于民办学校之法人属性民办学校的法人
    2023-06-14
    98人看过
  • 受贿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探析
    二〇〇六年初以来,全国上下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活动,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商业活动中,但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密切相关,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是当前办理商业贿赂案件的重中之重。从目前查处的涉及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来看,绝大多数仍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受贿罪与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人员受贿罪除犯罪客体与主体有所不同外,两者的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基本一致,因此认真研究受贿罪的有关问题,对于当前的反腐败工作仍然具有现实意义。下面笔者就实践中遇到的与受贿罪认定有关的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一、事后受财是否构成受贿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因此受贿罪分为索取型与收受型。对于后者,行为人必须同时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二个要件,才能构成受贿
    2023-06-03
    236人看过
  • 企业法人解散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长期以来,企业出现歇业、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等解散事由后,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载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编《疑难案例实务研究》第2辑,第294页。[6]《〈关于审理解散的企业法人所涉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简要说明》载于最高法院民二庭编《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1卷第447页。[7]刘敏著:《债务人解散时,债权人的司法救济途径》,发表于《中国民商审判》(2002年第1卷),第190页。[8]《日本民法典》王书江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德国民法典》郑冲贾红梅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韩国商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台湾地区《民法》载于《新编六法全书》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民国75年改订版。[9]姚瑞光著:《民事
    2023-06-06
    408人看过
  • 商品房预售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商品房预售是我国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产物,对于解决开发建设资金的不足起了重要的作用。它与成品房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但是,由于商品房的预售在我国还刚刚起步,现有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在实践中已出现了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预售商品房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与研究。一、关于商品房预售的法律性质。商品房预售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即预售方将正在建造的尚未建成的商品房卖给预购方,预购方支付部分房款或定金的行为。商品房预售由于其交易方式和标的物的特殊性,即交易时,交易的标的物――房屋尚不存在,正在建造中,交易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在约定的未来一定日期。
    2023-05-31
    498人看过
  • 破产企业财产分配顺序的若干法律问题
    在对破产企业的清算过程中,由始至终离不开破产财产,它既是破产宣告后继续进行破产程序的基础又是破产债权人得以通过破产程序接受清偿的物质保证,同时还是破产企业职工得以妥善安置的一种途径。因此对破产财产的定位及分配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继续进行,更重要的是关系到杜会稳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更大限度的保护。所以破产财产及其分配贯穿于破产程序始终,依法分配破产财产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作用。目前,世界各国对破产财产的规定也有很大差异,主要来源于两种不同的立法原则和学说: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固定主义认为:破产财产以破产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全部财产为限,不包括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后所取得的财产。在破产立法上采取固定主义的有德国、日本、美国、韩国等,如德国破产法第1条规定:破产财产以破产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且可以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为限,而膨胀主义则与其完全不同;破产财产由破产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财
    2023-06-11
    491人看过
  • 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探析
    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已在2011年1月1日实施,《社会保险法》(下称社保法)也将在2011年7月1日施行,现结合笔者办案实际及法律法规规定,就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进行简要探析。一、工伤保险待遇的概念及种类:1、概念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亲属,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从社会保险机构和(或)用人单位应得的经济补偿。2、种类:根据《条例》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工伤保险待遇有十五大类,具体可分为: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及标准:(一)支付:可视用人单位是否为工伤(亡)者参加工伤保险及第三人引发的工伤而分为三种。1、参加工伤保险的
    2022-11-15
    419人看过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若干问题探析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格被控制股东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控制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控制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控制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我国新《》确认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还有许多问题被忽视,本文就一些被忽视的特殊问题作了介绍,并分析了现有制度的缺陷,指出在适用范围、可操作性、举证责任等方面尚需完善。【关键词】有限责任揭开面纱人格否认逆向揭开适用后果完善【作者简介】杨勇军,男,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2006级法学硕士,方向:企业与公司法一、引言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两者的结合使得现代公司的投资者实现了在尽可能减少风险的前提下追逐利
    2023-06-13
    338人看过
  • 《企业破产法》最高院若干问题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20〕18号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
    2023-02-21
    224人看过
  •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引言随着电子科技的应用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运输业进入了物流时代。物流不但把各种运输方式予以有机结合,而且将生产、销售等诸环节也合而为一,成为一种高度综合的现代化生产与运输方式。在物流体系中,多式联运仍是其命脉及主干之一。尽管人们对物流的蓝图构划得十分美好,但是囿于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到目前为止,物流的总体水平仍然处于发展阶段。中国的物流状况虽然现在作为一个热门话题备受瞩目,但其实质很大程度上仍只是多式联运的代名词。因此为了迎接物流时代的到来,有必要对其主要基础-多式联运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努力在诸多分歧上达到共识,并促进国际多式联运的统一化,从而以“法律一体化”更好地适应和促进“经济一体化”的需要和发展。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的的一种国际货物运输组织形式。由于集装箱运输的飞速发展,使多式联运成为国际货物运输业的主要方式之一。它
    2023-06-12
    304人看过
  • 共同受贿案件若干问题之探析
    一、近年来共同受贿案件区别于单独受贿案件的新特点(一)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共同受贿罪的主体则不一定全部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共同受贿人当中,必须有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否则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问题),其他的共同受贿人则可以是该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亲属或是朋友。在理论上,共同受贿人可以是两人以上,同时涉及配偶、亲属和朋友。但是在实践中,共同受贿人出于保密性的考虑,多控制为两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这也是家庭财产夫妻共同所有”这种特殊情况造成的。(二)犯罪主体的反侦查意识很强,预审时顽抗心理很重。在近年来查处的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是具有几十年业务经验的人才,在本行业内一般属于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所以为了避免身败名裂,这些犯罪嫌疑人在受贿之前就和共同受贿人一起商量好如何收受财物才安全,万一东窗事发应如何应付纪委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如何利用行规来规避法律、逃脱法律制裁
    2023-06-03
    220人看过
  • 【清算组】公司清算:浅析企业破产清算组的若干法律问题
    颁布的现行的《破产整理法》规定:“清算人在法院监督下管理破产财产、清算人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保持独立,居于二者中间处理破产事务。”二、破产清算组的组成《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这种规定的出现,可能是考虑到中国现有体制及状况,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给破产清算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且暴露出其弊端:一是这一规定将破产清算组的成员局限在两个政府部门,即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财政部门。破产案件一般都是涉及面广、极为复杂的案件,案件中的许多事务是这两个部门无法解决的,必须求助于其他的职能部门和专业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尽管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选用清算组成员时扩大了涉及面,但总是有碍于法律的规定,显得不完善,在相当的程度上影响了破产案件审理的质量;二是这些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部门
    2023-06-14
    205人看过
换一批
#银行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商业银行破产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公告、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清算、注销登记和注销公告等阶... 更多>

    #商业银行破产
    相关咨询
    •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07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在办理毒品案件中遇到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理
    • 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若干问题解释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16
      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里面是怎么解释破产的?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人民法院在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据我们初步预计,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全国法院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约在10000件左右
    •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2-13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有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才可以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情节较轻的贪污贿赂犯罪,不适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 3、具体法
    • 医疗纠纷行政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1-25
      1.此事已近10个月,经保科一直未给解决,到法院起诉经保科行政不作为,能成立吗?答:可以起诉公安局行政不作为。2.病人家属对我的人身伤害(轻微伤)如何索赔(事后我住院半个月)答: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3.病人家属诬蔑我伪造病志,就如同说我做伪证一样,我可否以诽谤罪向法院起诉他们,并要求索赔(给我名誉上造成损失)答:可以起诉要求回复名誉。
    • 盗窃、抢劫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是哪些?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26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又不具有《两抢意见》第五条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