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这三类成本组成除了直接材料外,还有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要想控制成本,则要严格控制材料领用,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制造费用。具体措施有:
1、存货领用控制。存货领料应严格按销售订单、生产计划消耗定额执行,不得多领。如因生产过程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报废需重新领料,则领料单须注明原因且经品管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签名,仓管员才可以发料,并报到财务部。财务部根据领料单按企业内部制度进行索赔,减少企业损失。
2、改进工艺、降低成本。制造相同的产品,工艺不同,成本不同。
3、推行定额工资制。定额工资制包括三个组成要素:第一,能反映职工劳动量的各种定额,即职工无论从事何种具体形式的劳动,都必须明确具体地规定生产、工作和应完成的数量及质量;第二,各种定额都应该有科学准确的计量标准,并能进行严格的考核;第三,职工工资的多少取决于其完成定额的多少。完成定额多,其工资就多;完成定额少,其工资就少(定额工资制——百度百科)。推行定额工资制,将企业职工劳动与所得联系在一起,大大提高职工积极性,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便于管理,从而降低了企业内部生产管理费用。
4、加强质量监督。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一旦质量不符合要求,生产越多,损失越大。根据品管部门提供的报表,财务部门计算不良成本率,核算返工返修费用,督促生产部门、品管部门加强质量控制,降低返工返修费用,减少废品损失。
商标侵权半成品违法经营额怎么计算
新《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及商标违法使用行为设定行政处罚时,都是以违法经营额为基数设定罚款幅度的。新《商标法》及尚未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均未对如何计算违法经营额作出规定。
不过,下列法律、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对知识产权案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如何计算有相应规定,可供计算商标侵权违法案件的违法经营额时参考: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二是《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三是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侵权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字〔2003〕第99号):“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和现场查封的仅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辅材料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所述的侵权商品。”
四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七条:“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五是国家工商局商标局1999年3月《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曾规定:“服务商标侵权的非法经营额主要是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经营额。一般情况下,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事服务行为所产生的金额均为非法经营额。仅有广告行为,没有履行服务的,以广告费用计算非法经营额;仅有提供服务行为的票据而未发现相应已履行服务的证据的,以票据数额计算其非法经营额。”
《商标法》所称的违法经营额不仅包括商标侵权行为中的违法经营额,也包括商标违法使用中的违法经营额。《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时,宜明确规定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标准。除参考借鉴前述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外,明确商标侵权违法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标准时,还应充分考量以下因素:
一是在商务实践中,交易双方在卖方标价之下讨价还价很常见,实际销售价往往低于标价,最多等于标价,通常情况下按实际销售平均价计算未售侵权商品的价值,能更公平合理地体现侵权当事人及相关客户对未售侵权商品的真实定价;但是,也要充分考虑到侵权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后期,确实会在之前实际售价基础上,降低标价促销甚至甩货,此情形下按其标价计算未售侵权商品价值更客观合理。
二是附着有侵权商标的包装标签,属于侵权物品,其价值应当计入违法经营额。
三是侵权人用于服务经营的附着有侵权商标的服务设施、服务用品、服务标识,实质上也属于侵权物品,其价值应当计入服务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四是使用侵权商标的广告宣传品(包括电视广播互联网广告服务),也属于侵权物品,其价值出应计入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
为此,《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时,出台如下有关违法经营额计算标准的条款:
“商标法所称违法经营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违法商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违法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违法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违法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但未销售的侵权违法产品的标价低于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按标价计算。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有标价的,按照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或者与违法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商标侵权违法商品价值时,附着有侵权违法商标的半成品及包装标签,其价值计入违法经营数额,价值按照该半成品及包装标签的实际成本计算;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侵权商标标识的商品,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商品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其价值计入违法经营数额。
“服务商标侵权的非法经营额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侵权人用于服务经营的附着有侵权商标的服务设施、服务用品、服务标识,其价值按实际成本计入违法经营数额。
首先,如果他人的商标权被侵犯的话,需要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损失来判断其相关赔偿标准,然后再来看侵权者是否有实力来进行相关赔偿。但是如果触犯到商品的商标权侵权肯定是要对其进行相关赔偿的。具体赔偿金额还是由法院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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