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种基金都有其相应的份额登记制度,并且每个公司对此也都有不同的规定,私募基金的份额登记制度关系到以后的分红问题,因此,与相应私募基金相关的份额登记制度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经济利益,那么,私募基金份额登记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呢?
私募基金份额登记制度
第一条本中心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可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办理份额登记。
本规则所称份额登记,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初始托管登记、份额账户开立、份额转让过户登记、份额冻结与解冻登记、份额撤销登记等的相关信息记录服务。
第二条在本中心进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登记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申请办理份额登记时,应按照本中心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
第四条
本中心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合法、有效、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其因实质内容违法、违规、虚假、失实、失效而造成的法律责任,由提供申请材料相关的涉及方自行承担。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包括向本中心提供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五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应与本中心签订协议。
第六条本中心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簿记系统,根据份额账户的记录,办理份额的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份额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份。
第七条
投资者到本中心办理业务时,本中心应首先进行身份识别,已登记的投资者须与簿记系统内留存投资者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投资者的身份证件过期、联系电话或联系地址等已变更,则须提示投资者办理信息修改手续。
第八条
份额初始登记涉及各方所需递交的有关资料,本中心只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其因实质内容违法、违规、虚假、失实、失效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由相关涉及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初始登记
(一)提出申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出初始登记申请,需提供下列资料: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初始登记申请书》;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的符合本中心格式要求的《合伙人名册》书面材料和电子表格;
3、《合伙人名册》中载明的合伙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登记记录服务协议》;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合伙协议或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工商材料证明章);
7、《关于同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到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备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原件,决议内容包括:
①同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进行备案;
②同意委托经办人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办理份额备案的相关手续;
8、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9、受托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0、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签订协议:本中心接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申请,签署《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登记记录服务协议》。
(三)材料审核:本中心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在公司提交全部材料五个工作日内,须通知公司提交的材料和手续是否完备。不完备的,通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需补交材料和补办手续。
(四)缴纳费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本中心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条份额账户开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可为自然人、法人及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开设份额账户,应提交《账户开户申请表》及相关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
(一)开设份额账户,应提交《账户开户申请表》及相关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
(二)材料审核:柜台人员对开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
(三)缴纳费用:开户人按照本中心的收费标准缴纳开户费用;
(四)开设份额账户:首先根据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查询是否已在簿记系统中开立账户。如否,则为开户人开立份额账户,并发放账户卡。
第十一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过户登记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过户登记申请表》;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协议;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份额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
4、过户双方的账户卡;
5、过户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6、受托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经本中心认可的其他资料。
(二)材料审核:根据申请内容,本中心对过户双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三)凭单确认:过户双方对本中心打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过户登记凭证》进行确认签字。
第十二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冻结与解除
(一)份额冻结需提供下列资料: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冻结申请表》;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质押设立通知;
3、与质押份额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4、出质方的账户卡;
5、出质方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受托经办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复印件。
(二)份额冻结的相关材料经审核后,出质人按本中心收费标准缴纳质押份额冻结费用。
(三)质押份额冻结撤销需提供下列资料:
1、质权人或债务人申请;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质押撤销通知;
3、质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受托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在质押份额冻结期间,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分红等。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十三条撤销登记
(一)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申请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或本中心撤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登记的,公司应按本中心规定办理撤销登记手续。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撤销登记或本中心可撤销份额的登记: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期限届满的;
2、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人决议撤销登记;
3、本中心认定的需要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办理撤销登记手续,应提交撤销登记申请书、相关合伙人会议决议、经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复印件。
(四)提交材料经形式审查无误后,本中心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缴清所欠费用并完成相关手续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撤销登记。
第十四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办理份额登记时,提供虚假、失实、失效材料的,本中心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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