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22:03:13 439 人看过

一、居间人的义务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就是委托人的权利。居间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

向委托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

2.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

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具体包括:

首先,居间人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其次,居间人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再次,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他人保密的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在指示居间合同中,因居间人和相对人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居间人对于相对人,并不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也就没有义务报告委托人的有关情况。但在媒介居间中,无论居间人是同时受相对人的委托,还是未受相对人的委托的,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即不仅应将相对人的情况报告给委托人,而且也应将委托人的情况报告给相对人。也正基于此,媒介居间人的报酬原则上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故居间人对明显无支付能力或无订约能力的当事人不得为其媒介。不论是指示居间合同还是媒介居间合同,居间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应请求支付报酬,如果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隐名和保密义务

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

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介入义务

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

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5.尽力的义务

居间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积极尽力地促成委托人的交易。尽力的标准则应依居间的内容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定。

6.其他义务

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不得从事违法的居间活动;居间人原则上不得同时为委托人和相对人的居间人。

二、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居间人的权利有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3日 23: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秘密相关文章
  • 什么是行纪人直接履行义务
    一、什么情况下行纪人可以自买自卖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一旦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就在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直接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这会对当事人双方尤其是委托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法律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条件。行纪人有上述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因为行纪人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与委托人交易,仍属于履行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的义务,委托人仍应按照约定向行纪人支付报酬。二、什么是行纪人直接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八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行纪合同的法律关系较之其他要复杂一些,这当中有两层法律关系,既有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又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同时涉及三方主体,即委托人和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在行纪人
    2023-03-21
    462人看过
  • 管制期间有哪些应履行的义务?
    管制期间应履行的义务如下: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应当报执行机关批准。管制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对于轻微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公安机关管束和公众监督下限制其一定自由的一种刑罚。管制期间应遵守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人对管制理解不清。那么,管制期间应遵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法律内容与条文,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
    2023-07-07
    150人看过
  • 居间合同的特征和建筑施工居间合同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居间合同具有的特征和建筑施工居间合同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1)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和诺成合同。居间合同成立的唯一依据是委托人和居间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居间合同的成立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更不以任何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前提,因此,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和诺成合同。(2)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合同的订立,委托人则应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因此,居间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居间合同应当规定居间报酬,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但根据当时的情形,居间人不获得报酬即不予居间服务,应当推定委托人承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但一般只有在居间人的活动达到委托人的目的时,即向委托人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时,委托人才给付其报酬。(3)居间活动主体的特殊性。是否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成为居间人呢关于这个问题仁-智互见。但学者们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法律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规定,
    2023-06-12
    346人看过
  •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卖双方经协商约定达成一致,在买受人交付了价款后,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使买受人不仅实际取得了标的物,而且实际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在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转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
    2023-06-17
    122人看过
  • 股东应当怎么履行义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义务有哪些股东不履行义务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股东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如下:1、出资义务。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权利不得滥用义务。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4、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5、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2023-07-21
    104人看过
  • 中止履行合同应承担什么义务
    一、产生原因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有: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6、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7、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二、产生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三、法律后果合同终止引起以下法律后果:1、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2、
    2023-04-05
    197人看过
  • 清算组成员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清算组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1、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包括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一、怎样解散公司及程序有限公司的解散程序,首先需要成立清算组,然后通知债权人,再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二、清算流程是什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
    2023-04-05
    292人看过
  • 公务员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公务员普遍和根本的法律义务和权利,是形成公务员与国家之间公职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公务员在法律地位上区别于普通公民的主要标志,是国家和社会监督和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在基本义务方面,公务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在基本权利方面,公务员享有以下权利:(1)执行公务权,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2)身份保障权,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公务员的身份和职务受法律保障;(3)工资福利权,获得工资报酬和享受
    2023-06-01
    104人看过
  •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要履行什么义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二、该合同有履行完毕的标准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是双方已经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和合同约定之外的附随义务。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三、订单合同与加工合同的区别是什么订单合同与加工合同的区别如下:1、付款方式不同。订单合同提供时,双方应同意在本合同明确的交货条件和付款条件下共同遵守买方批准的价格。在加工合同中,承包商
    2023-06-22
    410人看过
  • 浅谈受赠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受赠人的义务只在赠与合同中发生。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转移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合同的主体是赠与人和受赠人,公民、法人都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主体,但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能成为赠与人。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赠与,无民事能力的公民不能成为赠与人,但可以成为受赠人。一般对法人做赠与人没有限制,但国有法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赠与,必须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经过国有资产政府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才能依法生效。受赠人履行的义务须为合法的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所约定的义务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规定,则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合同无效,其自始即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也就不存在撤销赠与的问题。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和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这是根据赠与人赠与的目的是否是履行道德上
    2023-04-23
    376人看过
  •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保证人履行什么义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保证人履行哪些义务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告知保证人履行下列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3、保证人保证承担上述义务后,应当在取保候审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
    2023-04-29
    163人看过
  • 危货托运人应履行申报义务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因瞒报谎报而造成的事故。国外主管机关也多次反映从我国出运的危险货物发生瞒报谎报事件,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托运人没有履行申报义务造成的,而承运人在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时,其主要信息来源就是托运人的及时告知。托运人的义务《海商法》第68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我国《水路危规》第18条规定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或作业委托人应了解、掌握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并分别同承运人和起运、到达港港口经营人签订运输、作业合同;第19条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装卸时,托运人、作业委托人应向承运人、港口经
    2023-06-09
    388人看过
  •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二)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三)依法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四)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五)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一、中药院内制剂备案管理细则《细则》明确了各方责任,强调医疗机构对传统中药制剂的安全、有效、质量负总责,应严格论证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对其配制的传统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进一步积累临床使用中的有效性数据,严格履行不良反应报告责任,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及风险控制体系。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及配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
    2023-02-22
    374人看过
  • 行纪人不履行义务有什么后果
    行纪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代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所以其代委托人所为的交易行为的效力,并不直接对委托人发生,而是由行纪人自己直接承担该交易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行纪人自己处于交易关系当事人地位。该交易行为的相对人须向行纪人而不是向委托人履行债务,然后再由行纪人将交易的结果移转给委托人。行纪人在该交易的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当自己直接向委托人履行相应的义务,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习惯的除外。因此,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这里行纪人与第三人是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其约定处理。一、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有什么区别?(一)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
    2023-03-12
    145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商业秘密
    相关咨询
    •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应履行哪些义务?居间人应当履行哪些法律责任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1-24
      居间人的义务: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
    • 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什么意思,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4
      根据居间人所受委托内容的不同,居间合同可区分为指示居间和媒介居间。指示居间是指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的居间,媒介居间是指居间人仅为委托人为订约媒介的居间。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只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一)居间人的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就是委托人的权利。居间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向委托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
    • 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离开他们应该履行什么义务,应履行什么义务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06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所谓“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的合法住所。所谓“居所”是指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所
    • 居间人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应当按照哪些原则履行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4-22
      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的居间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这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居间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此项义务。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就要求居间人必须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据实报告或为媒介,不得欺骗有关当事人,不得隐瞒有关事实。订约的有关事项,包括相对人的资信状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以及履
    • 赡养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6-30
      要与老人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子女承担赡养费,你可以让老人给你写个授权委托书,委托你提起诉讼,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你还可以咨询当地的律师,这样可以给你更好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