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我国的国情,社会保障体系的割据状态直接导致了退保这一独特现象的发生。毫无疑问,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之前,退保现象自然会继续存在。而进城务工人员退保的代价是,以前积累的养老保险指数立刻归零。这些还在壮年期的劳动者大规模放弃养老保险,给未来的社会和执政当局留下巨大的压力。这些人未来进入老年期后,将无法在社保的巨伞覆盖之下,获得退休后应得的照顾和支撑,届时社会矛盾将面临加剧。
形成养老保险体系地方割据的主要原因是有条件的地方先上的渐进式社保思路。而这种思路源于经济发展不平衡。笔者认为,越是经济发展不平衡越要加大力度构建社会保障体系。否则,终将不堪重负。
进城农民工流动频繁,有相当比例在不同城市间如候鸟般游走。他们在某一个城市交纳的养老保险,如果没有经过有关手续,在另一个地方,往往很难获得承认。社会保障体系不统一以及社保机构重经济保障、轻服务保障等制度缺陷,给流动性很强的进城务工人员增加了难以消解的办事成本:对他们中的很多人来说,把以前缴纳的养老保险转移到新的地方,难度超出想象,有的甚至根本无法完成。与其白白交钱,不如退保更为现实。这与很多西方国家大不相同。在那里,不必因更换城市打工而申请转移社保,亦更不会因此而被迫退保。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我国公民不能享受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终生一致的社会保险号、社会养老保险跨地域的累计计算制度以及非地方化的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其实,还不仅仅只是进城农民工,包括学有所成但流动性很强的白领们也面临这样的困惑,如果离开北京到深圳,以前交纳的社会保险也要转移。而面对一些复杂程序时也令白领们左右为难,劳力劳神。更为重要的是,在地方主导的养老保险体系下,大量社保资金沉淀在不同城市,特别是企业为员工交纳的养老基金,更是天文数字。这种沉淀地方的基金模式,为民众在不同地区自由选择职业,设置了诸多复杂门槛。同时,也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
社会保险基金依据三方原则建立,用人单位交了其中的大部分,劳动者也交了一部分,受益人是劳动者。这项制度从根本上是排斥退保的,因为社会保险的要义在于社会而不是特定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以养老保险为例,它是将人类社会儿子养老子的传统方式社会化,让社会上有工作能力的儿子养全社会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子。所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使用是分离的,劳动者并不是使用自己缴纳和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的特定款项,而是以一个劳动者的身份享受全社会劳动所共同创造并且长期积累的社会保险基金。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一个刚刚上班就遭遇工伤的劳动者可以理直气壮地享受工伤保险的全部待遇,而不应当在法律上认可其雇主所主张的该名劳动者还未为其创造劳动价值,因而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
退保首先是对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侵害,因为劳动者从退保中拿到的仅仅是自已缴纳的那一部分,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更大部分从此不复存在,以国家财力为最后保险的其他权益也随之消失。如果考虑到这些所谓的农民工都是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工作,退保在一定意义上形成了经济发达地区对经济落后地区的再次剥夺。并且这还会对于落后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构成长久的影响,因为回到这些地区的劳动者在最佳就业阶段没有由劳动为自己进行的财富储备,当劳动能力减弱和丧失时在给其本人和家庭带来沉重负担的同时,也必然加重这些地区的社会财政压力。
退保对于社会保险制度的伤害或许更大,因为全体社会成员的未来都与社会保险制度密切相关,社会保险制度是全体社会成员未来的依靠。如果劳动者在能够劳动时不为社会保险基金添砖加瓦,社会保险的大厦就难以矗立。劳动者虽然能够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把已经缴纳的钱拿走,但却不能够将自己必然面临的包括年老在内的各项风险消灭。因为任何劳动者无论如何都会变老,而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都是需要得到保障的。当社会保险不能解决,不能给予保险时,全社会必须为此承担后果。
因此,劳动者参与劳动就应当享受社会保险。劳动者的各项社会保险权利通过法律强制来予以保障,不应当出现退保之类的现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当以全社会的力量来保障弱势群体、保障普通劳动者在遭遇各种不幸时能生活下去,并且还能活得比较好,这才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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