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对象的权利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02 08:23:54 357 人看过

一、劳动保障监察对象的权利有哪些

在对待违反劳动法规的机构或者劳动者时,我国的劳动行政主管理部门有权力根据现行的劳动法律、条例和规章的规定,分别采用警告、通报表扬、罚款、吊销许可证以及要求停产整顿等多项处罚措施;对于那些触犯了其他行政法规的行为者,我们会向相关的行政机关提出建议,以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对方若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则会建议执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这里,我们需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劳动监察”这个概念,它实际上是指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错、处罚等一连串的活动所构成的整个过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种类包括

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种类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移转管辖。

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劳动者要独立于国家,独立于资本,独立于其他任何人,成为能够自由支配自己劳动力,享有自主择业权的主人,用人单位要独立于国家,独立于其他单位,成为能够自主经营,拥有用工自主权的市场主体。劳动保障其次是要保障主体的物质利益。维护主体人格和法律地位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和保障主体的物质利益。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保障监察对象的权利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n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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