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份,何某对朱小姐展开热烈的追求,何某为得到朱小姐的欢心,不时对朱小姐赠送一些鲜花、礼物和衣服等小礼物,经常在一起吃饭,经常到一些娱乐场所游玩。同年国庆节,何某和朱小姐见了双方的父母,双方父母见到这对小恋人都觉得很满意,表示可以择日举行婚礼,朱小姐也表示可以择日结婚,何某满是欢喜。何某为了早日结婚,相继赠送了朱小姐金戒指、金耳环、金手链、摩托车、苹果5S手机,期间朱小姐和何某去照了婚纱照。同年10月25日,朱小姐致电何某说双方性格不合分手,请以后不要打扰她了。何某试图挽留,朱小姐已经决心分手。何某与朱小姐谈恋爱将近2个月期间,包括游玩、吃饭、赠送礼物等,前前后后一共花费了约2.5万,要求朱小姐返还,朱小姐拒绝并把手机停机不再与何某联系。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朱小姐返还一起消费、游玩以及赠送礼物等合计2.5万的金钱或财物,并向法院提供了刷卡记录、消费票据等证据。
【分歧】
分手后,恋爱期间的开支,何某能否要回来,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意见一、恋爱和结婚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恋爱后是否结婚,具有不确定性,何某对于不确定事项的消费和赠送行为,应当预料到恋爱失败的后果,因此,朱小姐不需要返还恋爱期间的消费和赠送的礼物。
意见二、关于恋爱期间消费开支,属于何某自愿支付的,不需要返还。何某赠送鲜花、礼物和衣服等小礼物,属于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一经交付对方即拥有所有权,不需要返还。何某赠送朱小姐金戒指、金耳环、金手链、摩托车、苹果5S手机的目的是为了早日结婚,属于附条件赠与行为,结婚条件达不到,朱小姐应该返还何某赠送的金戒指、金耳环、金手链、摩托车、苹果5S手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何某在恋爱期间的开支,可以分成以下三种,一种是恋爱期间消费支出,二是礼尚往来赠送小礼物,三是见双方父母之后赠送的大额礼物。
一、关于“恋爱期间消费支出”的分析
何某为了追求朱小姐,经常约朱小姐一起吃饭和到娱乐场所游玩,何某经常买单产生一些费用。何某和朱小姐一起的消费属于消耗性消费,已经没有返还的标的物。再者,何某本身也一起参与消费,谁消费多谁消费少是无法确定的。该费用在买单时何某已经表示自己愿意全部承但,不能在承担之后要求他人再分担。何某要求朱小姐承担“恋爱期间消费支出”没有法律依据。
二、关于“礼尚往来赠送小礼物”的分析
何某为了讨朱小姐欢心,不时赠送一些鲜花、礼物和衣服等小礼物。何某赠送鲜花、礼物和衣服等小礼物,价值比较小,纪念价值才比较高,属于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是无条件的赠与,一经交付对方即拥有所有权。更何况,鲜花、礼物和衣服等小礼物的价值较小,具有时效性,鲜花很快凋谢,礼物和衣服等小礼物使用不久就会折旧,失去使用价值,没有返还的必要性。何某要求返还赠送了鲜花、礼物和衣服等小礼物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现实意义。
三、关于“见父母之后赠送的大额礼物”的分析
何某和朱小姐在国庆节见了双方父母后,双方父母以及朱小姐表示可以择日举行婚礼后,并一起去照了婚纱照。何某是基于与朱小姐早点结婚的目的,相继赠送了朱小姐金戒指、金耳环、金手链、摩托车、苹果5S手机。金戒指、金耳环、金手链、摩托车、苹果5S手机都属于价值很大的礼物,赠送者赠送贵重之礼物肯定是经过慎重考虑才作出的,必然有其目的。根据中国的传统习惯,见父母并且双方父母都满意的情况下往往意味着双方结婚可能性比较大了,何某也是基于结婚的目的才赠送朱小姐以上礼物,何某对于自己的赠送行为是值得期待的,在法律上来说属于附条件赠与。朱小姐在接受上述礼物后提出分手,是朱小姐的原因使赠与目的达不到,应当返还赠与的礼物。另外一点,朱小姐在何某赠送大额礼物之后不久提出分手,未免使人感到朱小姐有借恋爱来占有他人钱财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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