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行为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2 14:05:48 103 人看过

1.目标公司。在公开收购股权过程中,目标公司董事会为抵制收购,必然会采取各种反收购手段,如果对此不加以规范必将妨碍正常的收购兼并活动的进行。概括而言,目标公司反收购手段有三种方式:由目标公司的子公司或相关企业出面购进目标公司的流通股票;向善意持股者发行新股,借以稀释收购者的持股比例;依据《反垄断法》或《公平竞争法》等法律,对收购者提出反垄断诉讼。如果目标公司董事会滥用权利,不但会损害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造成其内部股东间的不平等,而且也会阻碍资本的正常流通。所以在西方主要工业国中,通常都以法律形式严格规范目标公司的行为。

美国《公司法》中对于股份再买是通过衡平法给予限制:

(1)在《公司法》第482条中规定了阻止接管人(taker)再买的条款。即对于那些威胁要接管(takeover)公司控制权、并且要重选董事会的股东(即接管人),董事会可以促使公司从其手中再买回股份,或从市场上购回自己的股份。但在第483条中对此又予以严格限制:即如果董事会批准的再买是基于对自己工作有利或达到某些个人目的,则董事应承担责任。上述行为只有在出于为公司的目的,如出于防止公司经营政策朝不利方向改变的目的时,判例法才能准予这种行为。

(2)第484条中对新股发行也予以限制。如果新股发行是出于董事的个人目的,而不是为公司目的,所发行的新股应予以撤销,公司董事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欧共体执委会(Comnission)根据设立欧共体条约第54条第3项g款之规定,于1989年11月19日向欧洲理事会(Co ncil)提出了针对公司法的第13号指令草案(简称指令),用以规范成员国之间公开收购股权的行为。但该指令只具有指导性效力,需要由各成员国制定法规赋予其强制力。指令中对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权责作出如下限制:

(1)发行新股,包括有表决权的股份或可能换成有表决权股份的有价证券。

(2)进行使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发生显著变化的交易,或签订使目标公司履行债务而又无相应对价的契约。凡此类交易行为必须经监督机关同意后才能进行。

(3)公司自己股份的取得。但是,为使目标公司面对要约能采取妥当的对策,同条第2项中规定董事会可以在公开收购股权期间届满前召开股东大会。

另外,在公开收购股权期间,由于目标公司经营者对于收购行为的态度可能会对股东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所以指令中规定目标公司董事会还负有出具意见书的义务。意见书应包含下列内容;董事会对于收购行为所出具的意见,并要附上理由;意见书中必须注明董事会是否有与收购者就此公开收购行为,或收购者行使目标公司表决权达成任何合意的意向: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公司董事,是否对收购股权的要约作出承诺,并将其所持股份出售。此意见书应在公开收购股权期限届满前提出,披露方式与收购者的公告文书的披露方式相同。所以我们认为指令案中有关目标公司董事会的规定,应成为今后我国有关立法借鉴的范本。

2.目标公司股东。在现代股权收购案中,目标公司股东往往要受到极大的心理压力。尤其在收购者采用恶意收购方式时,此问题就更加突出。因此注重对目标公司股东权益的保障,已在各国立法中得到体现。概括而言,目标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间平等享有获得充分、正确收购信息的权利。在收购兼并过程中,即使不存在内幕交易、暗中操纵股价等违规行为的情况,收购者大量购人目标公司股票也会引起股价的大幅波动。尤其在我国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上市流通,上市公司大部分股票被发起人稳定地持有的前提下,市场流通的份额更是相对有限,因此对某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收购必然会导致该种股票的供求失衡。如果对有关收购信息的披露不加以规范,将会损害投资人,尤其是中小投资人的利益。

(2)有权对收购者的股权收购要约作出承诺,并且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有权在公开收购股权期限届满前,获知公司董事会意见书的内容。

(4)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后,如果收购者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份额达到法定强制收购比例时,尚未出售股权的公司股东,有权依法强制收购者以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

(5)在股东大会上有权对董事会作出的针对收购行为的决议行使表决权。

3.收购者。在收购案中收购者一般都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因为:(1)对于公开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行为,尤其是恶意收购行为,通常都被公众认为是有违社会公德,加上同情弱者的社会心态,使舆论导向对目标公司有。(2)各国立法中对收购者的行为规范得比较严格。(3)目标公司的各种反收购手段,诸如发行新股、由关联企业购进公司股票等,常会增加收购成本,增加资金压力。(4)收购行为一旦失败后,可能会对收购者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参照其他国家的有关法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收购者的权利和义务应包括下列方面:

(1)收购者持股比例达到法定公告限度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收购意图通知目标公司董事会以及证券监督机构。

(2)依法对收购行为进行公告。公告书应该以法定认可方式刊出,并要包括下列内容:目标公司名称,收购者名称和登记的营业场所;所要收购的有价证券的数量、种类;收购者(含子公司和相关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目标公司的股权份额;收购价格以及对价的计算基础;采用现金收购时的付款方式;进行收购后对收购者、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改变;收购要约撤回或使之无效的条件(含收购者自身无法掌握的可能情况,以及其他必须经核准机关审核的事项);收购要约的承诺期限。

(3)收购者在出现下列情况时,有权撤回要约或使之无效:因有其他收购竞争者的出现;收购者以有价证券作为收购对价时,该新发行的有价证券未获其股东大会认可,或未被批准上市交易;收购者公告的持股份额未获得证券监督机构的认可;收购中的某些关键事项未获有关管理机构的批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使收购者无法继续进行收购时,经证券监督机构认可后,收购者可将要约收回或使之无效。

(4)收购者应承担的强制收购责任。所谓强制收购责任,是指收购者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的比例时,所要承担的将其剩余股权全部收购的义务。对此学者们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规定法定强制收购责任有助于贯彻股东权利平等原则,是公平原则和股东平等原则在立法中的具体体现。持反对意见者则认为,收购行为本身是一种市场行为,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不应规定强制收购责任加以限制。因为有的收购者只是想对目标公司进行参股和控股,并没有将其全部兼并的考虑。我们认为,在现在立法中对意思自治原则加以限制已成为一种大趋势,为彻底贯彻公平原则,在法律规定中加入强制收购责任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必要的,但在适用中要严格规范,并规定免责条件。具体的免责条件如下:收购者持有的股权是无偿取得的,或是因公司分割而获得;目标公司已成为收购者的控股公司,或者目标公司被另一家企业所控制,而该企业可控制收购者或被其所控制;目标公司被一个或多个股东联合控制,而该股东以书面承诺不按收购者所提供的条件出售股份;收购者持有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份,虽然超过了强制收购比例,但是收购者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在一年内将其超出的比例转让他人,并且持股比例不再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可以免除收购者强制收购义务的条件。

4.收购代理人。代理人是否应被列入当事人的范围尚有争议。修改前的《日本证券交易法》第2章规定,收购者的公开收购行为必须由股权收购代理人执行,而且代理人的范围仅限于证券公司。1990年6月在日本国会通过的《日本证券交易法》修正案中,对于收购代理人已不再作强制性规定,但有关股票的托管、登记、保存等行为仍要由银行或证券公司执行。而13号指令则对代理人作出强制性规定,目的是为保障收购者公开收购股权的行为符合规范。该指令规定,收购者必须选择一家可以进行公开收购与代理的机构代为进行。该机构必须是经过授权的欧洲资本市场的交易者,或在欧洲市场内取得授权的信用机构。鉴于其他国家立法中规定收购代理人的目的主要在于规范收购行为,保证收购活动依法进行,因此,我们建议,为保证收购活动公开、公平、守法地进行,我国有关法律中应规定,收购者应当通过专业信托投资机构或由证监会授权的中介机构代理收购行为。

一、要约收购的类型有哪些

要约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制度安排,包含部分自愿要约与全面强制要约两种要约类型。

(一)部分自愿要约,是指收购者依据目标公司总股本确定预计收购的股份比例,在该比例范围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预受要约的数量超过收购人要约收购的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二)全面强制要约,是指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收购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美国采用的是一种类似于部分自愿要约的收购制度,而英国采用的是全面强制要约制度。

证监会于2002年10月8日颁布、2002年12月1日生效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国内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对自愿要约和强制要约都进行了具体的、操作性的规定,即:

1、自愿要约,即收购方自愿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要求购买一定数量的股票进而达到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

2、强制要约,即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30%,为保证全体股东的利益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强制性的向全体股东发起要约收购的义务。

同时《管理办法》对豁免全面要约义务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如果收购人持股超过30%而又不符合监管部门豁免的情形,则必须向全体股东发起全面收购的要约。

《管理办法》还针对国内股权分割的市场现状,明确提出了分类要约的操作方式,即对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规定了不同的要约价格确定方式,从而使要约收购在国内证券市场具备了可操作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4: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要约相关文章
  • 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一、被征收人的权利1、获得征收补偿和安置的权利一般来说,能得到的房屋征收补偿包括以下几种:(1)房屋主体所有权补偿,根据房屋权属证书来确认是否具有产权、是否应当得到征收补偿。(2)附属物所有权补偿,征收房屋附属物是指属于被征收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追加的,不能异地使用或异地使用会影响其功能的财物及相关设施。但是房屋结构及本身所含有的门、窗及水电设施属于房屋主体估计范围,不属于附属物评估范围。(3)院落、空地补偿。征收房屋的同时也损害了被征收人对房前屋后的院落、空地的使用权,因此,征收部门应当对此予以补偿。对出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③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2、有选择征收补偿方式的权利征收补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2023-03-21
    198人看过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和义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能够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完全判断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人。一般指18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岁以上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养活自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为六岁。一些代表提出,虽然六周年儿童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和识别能力仍然不足,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建议改为八岁。也有代表建议保持现在的十岁不变;其他代表赞成降至六岁。经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在现阶段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下限修改为八岁。哪些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23-07-04
    412人看过
  • 交通违章当事人的义务与权利
    (一)义务1、交通违章者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2、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有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等嫌疑行为的,当事人应当接受检验;3、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当事人必须交出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或其他非法装置或牌证;4、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交通违章行为认定无异议的,应在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通知超出3个月不来处理的,撤销当事人的驾驶证。5、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持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和《道路交通违章记分卡》到执行机关处理违章窗口取回证件或办理有关手续;6、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作出吊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交出机动车驾驶证,接受处理;7、当事人对交通违章有异议的,应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通知书》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8、当事人被记满12分后,必须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方参加学科考试和道路驾
    2023-05-05
    62人看过
  • 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是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主要包括:①其他组织;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③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④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著作权等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⑤清算组织。一、民事诉讼民事事项与诉讼标的有什么区别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既包括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又包括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二、民事诉讼法代理人范围1、当事人的近亲属。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是国家法律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近年来我国的律师队伍不断扩大,素质不断提高,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一支强有力的队伍。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的一项主要业务就是
    2023-03-23
    94人看过
  • 合同当事人权责界定:广告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悬赏广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广告人的权利:接受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的成果;悬赏广告要约发出后,广告人享有撤销权,但对已经完成的悬赏行为,不具有拘束力。广告人的义务:按照悬赏广告的内容,对行为人给付应当给付的报酬;撤销悬赏广告的赔偿义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一)、股东的权利1.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2.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索赔权。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5.收益权。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6.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7.优先权。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
    2023-08-07
    351人看过
  • 法律对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一)出卖人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该项义务是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它由两个方面的内容组成:(1)交付标的物。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可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将会以及拟制交付;(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受人的主要交易目的,因此,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一基主要义务。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是在交付标的物基础上,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质量要法度将会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一义务被称为物质的瑕疵担保义务。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就交付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钡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和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这一义务称为出场人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违反权利
    2023-02-22
    267人看过
  • 解释债务债权中的当事人的含义。
    债的关系当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债务人是债权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是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托收的基本当事人是什么意思1、委托人,是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人,在买卖关系中是出口方。2、托收银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出口地银行,也被称为寄单行。3、代收银行,是接受托收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代收银行通常是付款人即所在地银行,一般是托收银行的分行或者代理行。4、付款人或受票人,是代收银行在汇票上注明并向其提示单据并要其付款的人,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的进口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023-07-04
    325人看过
  • 仲裁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怎么样的呢
    一、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向仲裁委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但应说明理由。二、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一至二名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三、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在庭审结束后阅读庭审笔录,并应签名或盖章;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补正后应签名或盖章。四、申请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间内增加、变更、放弃请求以及撤销申请。撤销申请应当在仲裁委立案后至仲裁委《调解书》或《裁决书》送达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仲裁委批准。五、被申请人有权自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管辖异议书,该十日为答辩期。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反申请。反申请应当在答辩期内向仲裁委书面提出,经仲裁委决定受理并批准合并审理的,一并开庭审理。逾期提出反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另案处理。六、当事人收到《出庭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并遵守仲裁庭纪律。七、当事人在申请或答辩时应向仲裁委员会
    2023-06-25
    181人看过
  • 案外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一、案外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所依据的裁判没有异议,但是他认为采取执行措施的对象,即执行标的物所有权归自己,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要求排除对该标的物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发生争议,要求排除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书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但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本身没有异议,只是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行为有异议。可以在在接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案外人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本身有错误的,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标的物裁判给他人,那么就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即为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此外根据《民诉法》56条规定,案外人认为自己与案件处理有实体上的利害关系,因不
    2023-06-06
    499人看过
  •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
    实践中特别需要重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按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而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本身存在两种可能性:行使不安抗辩权;违约。具体属于哪种,取决于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把握妥当否。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一般是指一方缔约之后财产状况恶化,有难以对待给付的危险。至于恶化到何种程度,各国立法有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以支付不能及准支付不能为限。例如,瑞士债务关系法第83条限定为双务契约当事人一方之支付不能,尤其破产或扣押无效果,而因此财产之恶化至他方之请求权濒于危殆时。法国民法典第1613条限定为买受人破产或陷于支付不能状态,至出卖人濒于失去价金之急迫危险时。另一种观点认为,以对待给付请求权因相对人的财产状况根本恶化而濒f危殆为限。德国民法采取这种观点。我国民法典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扩大了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
    2023-02-20
    295人看过
  •  北京市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的立场
    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具有请求仲裁机构依法公平地作出裁决的权利,委托代理人的权利,选择仲裁员的权利,申请仲裁员回避权,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等。同时,当事人也有依法申请仲裁的义务,按时应诉、答辩、提供证据、按时出庭的义务,以及正确行使其权利,严格遵守仲裁程序的义务。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具有以下几种权利:1.请求仲裁机构依法公平地作出裁决的权利。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三、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四、申请仲裁员回避权。五、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等。义务:一、当事人有依法申请仲裁的义务。二、当事人有按时应诉,答辩、提供证据、按时出庭的义务。三、当事人有正确行使其权利,严格遵守仲裁程序的义务。北京市仲裁当事人权益指南根据《北京市仲裁当事人权益指南》,北京市仲裁当事人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内容。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
    2023-10-21
    381人看过
  •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申请人享有的权利:(1)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的权利。(2)提供证据的权利,这也是当事人的一种义务。(3)变更或放弃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享有的权利:(1)提起反申请,请求仲裁机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提出反证,以反驳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维护自己的权益。(3)承认仲裁请求,处分实体权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享有的权利:(1)委托代理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不能亲自参加仲裁或需要别人帮助时,都有权委托代理人。(2)申请回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有权请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更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仲裁员或其他人员。(3)进行辩论。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事实和法律上的理由,谁自己的请求,反驳对方的请求。(4)查阅庭审材料。在仲裁机构的许可下,当事人有权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或进行复制;但涉及国家、单位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5)请求调解。在仲裁的任何阶段,双方都有权请求仲裁
    2023-06-10
    466人看过
  • 北京市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以及义务
    一、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一至二名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和律师执照,没有上述证明和执照的,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可以更换委托代理人,但应向仲裁委书面告知变更情况。二、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向仲裁委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但应说明理由。经仲裁委员会审查,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仲裁庭组成人员并重新确定开庭日期: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批准回避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三、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在庭审结束后阅读庭审笔录,并应签名或盖章;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补正后应签名或盖章。四、申请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间内增加、变更、
    2023-03-21
    261人看过
  • 电子支付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电子资金划拨当事人分为:资金划拨人或指令人;接受银行;受款人或受益人。指令人的权利:指令人有权要求接受银行按照指令的时间及时将指定的金额支付给指定的收款人;指令人的义务:受自身指令的约束、接受核对签字和认证机构的认证、按照接受银行的程序,检查指令有无错误或歧义,并有义务发出修正指令接受银行的权利与义务。接受银行的权利:要求指令人支付所指令资金并承担支付的费用;拒绝或要求指令人修正其发出的无法执行的、不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的指令;只要证明因指令人的过错而致使他人假冒指令人通过认证程序,就有权要求指令人承担责任。接受银行的主要义务:按照指令人的指令完成资金支付;就其本身或后手的违约行为,向其前手和付款人承担法律责任。收款人的权利义务:收款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收款人与指令人、接受银行并不存在支付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款人不能基于电子支付行为向指令人或接受银行主张权利,收款人只是基于和付款
    2023-06-07
    274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要约
    词条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个意思表示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构成一个要约,一是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二是必须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并表明经对方... 更多>

    #要约
    相关咨询
    • 《合同法》当事人有代为履行义务的权利和义务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1-10-31
      合同中有义务的一方要求他人代为履行义务,是债务转移的行为。债务转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生效。 一、必须存在有效的债务。债务自始无效或承担时已经消除,即使当事人有转让合同,也不会生效。 二、债务转让具有可让与性。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以下债务不可转让: (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密切相关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不作
    • 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10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3、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4、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2、申请回避的权利。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4、进行辩论的权利。5、请求调解的权利。6、自行和解的权利。
    • 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行不行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03
      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是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主要包括:①其他组织;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③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④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著作权等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⑤清算组织。
    • 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2-13
      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我们在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扞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所谓权利,就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权利主体所拥有的、
    •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概念、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权利义务分别指的是什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09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一)贷款人的权利义务1、义务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