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退林还耕的具体优惠政策,包括实施退耕还林、封山绿化和用粮食费救援政策,补助政策退耕地还林补助标准,免征农业税,以及退耕地造林后禁止间作粮食和蔬菜,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超过20%,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必须营造生态林,实行封山管护,以及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管护措施。
退林还耕的具体优惠政策包括以下措施:首先实施退耕还林、封山绿化和用粮食费救援政策。其次,要把握林权是核心,给予粮食是关键,种苗先行,干部是保证。退耕还林的主要环节是集中连片,形成规模,达到稳定、致富、不反弹的目标。2、补助政策退耕地还林补助标准: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补助年限: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时按8年计算。现金: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一样。苗木和造林费:每亩一次补助50元。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标准,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3、免征农业税。对应税耕地,从退耕年开始,不征收农业税。4、退耕地造林后,禁止间作粮食和蔬菜。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药间作.林竹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模式,实行立体经营。5、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超过20%。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水土流失严重或泛风沙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必须营造生态林,要按照先陡坡后缓坡的原则进行退耕还林,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在雨量较多,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可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竹林和生态经济兼用林,适当发展经济林,对超过20%的经济林地,只补助种苗费。6、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对象是实施退耕还林的个人农户。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荒滩地造林,只给予每亩50元的种苗补助。7、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8、退耕农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转换为现金或代金券发行的苗木和造林补助费的发行形式,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尊重退耕人的意愿,其费用只能用于苗木、造林补助。9、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还林后,由县或乡统一组织,应继续在宜林荒山.荒沙.荒地造林。10.退耕还林后必须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管护好林地免受人畜危害,确保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
退林还耕的生态林建设要求是什么?
退林还耕的生态林建设是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退耕还林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生态林建设的具体要求如下:
1. 生态林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充分尊重和保障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生态林建设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规划,明确建设目标、范围和程序,确保生态林建设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3. 生态林建设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如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抚育管理、采伐利用等,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4. 生态林建设应当注重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定相应的保护和管理措施,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5. 生态林建设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生态林建设的认识和理解,鼓励和支持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林建设。
生态林建设是维护生态平衡和促进绿色发展的关键,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规划、实施和管理,确保生态林建设的可持续性和科学性。
退林还耕的具体优惠政策包括以下措施:首先实施退耕还林、封山绿化和用粮食费救援政策。其次,要把握林权是核心,给予粮食是关键,种苗先行,干部是保证。退耕还林的主要环节是集中连片,形成规模,达到稳定、致富、不反弹的目标。2、补助政策退耕地还林补助标准: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补助年限: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时按8年计算。现金: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一样。苗木和造林费:每亩一次补助50元。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标准,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3、免征农业税。对应税耕地,从退耕年开始,不征收农业税。4、退耕地造林后,禁止间作粮食和蔬菜。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药间作.林竹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模式,实行立体经营。5、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超过20%。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水土流失严重或泛风沙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必须营造生态林,要按照先陡坡后缓坡的原则进行退耕还林,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在雨量较多,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可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竹林和生态经济兼用林,适当发展经济林,对超过20%的经济林地,只补助种苗费。6、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对象是实施退耕还林的个人农户。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荒滩地造林,只给予每亩50元的种苗补助。7、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8、退耕农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转换为现金或代金券发行的苗木和造林补助费的发行形式,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尊重退耕人的意愿,其费用只能用于苗木、造林补助。9、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还林后,由县或乡统一组织,应继续在宜林荒山.荒沙.荒地造林。10.退耕还林后必须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管护好林地免受人畜危害,确保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退林还耕的生态林建设是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退耕还林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生态林建设的具体要求如下: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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