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房如何变更承租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03 20:07:28 172 人看过

一、直管公房如何变更承租人

1、向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人以及与之同属一个户口簿且共同在当地居住的亲属们,务必共同携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赴往房管所,将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递交至经办管理员手中。

在管理员亲自在场监督之下,当事人需当着其面认真填写《承租人及其同一户籍家庭成员关于同意变更承租人的意见书》,并逐一在对应的位置签署姓名并按下手指模以示确认;

2、接下来,由管理员对申请人呈上的各项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同时对房屋本身的实际状况进行实地核查。

倘若审查结果准确无误的话,相关工作人员便会在《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审核表》中的适当栏目内予以填写,同时给予相应意见,随后上报给管理组组长。

而对于审查结果表明存在不符情况的,则应当即给出明确答复,告知住户事情原委;

3、管理组组长接收到上述资料之后,会再次进行严格复核,确认无误之后在表格上签名盖章,接着将此份报告提交给管理事务所负责人进行审核批准;

4、管理事务所负责人在审查核实之后,应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再行上报给市(县)级住房保障机构的资产经营部进行审批;

5、紧接着,便是市级或县级住房保障机构的资产经营部分管人员接手处理此事,经过审批、存档以及通知房管所取回相关材料等一系列程序之后,最终为申请人办理更名手续;

6、完成上述步骤之后,房管所的档案维护专员或者资料统计员将会把所有有关联的相关资料进行细致归档和保管。《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直管公房被拆了有赔偿吗

直管公房是指由国家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产,还包括计划经济时代国有和大集体企事业单位自建的福利房。

拆迁中的补偿实际上分为两种:一种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一种是被拆迁人对承租人的补偿。两种补偿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

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可以选择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

2、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

3、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n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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