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一般请况下是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1、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离婚前要准备什么,如何确定离婚诉讼管辖法院
诉讼离婚前要准备什么
1、一旦出现婚姻问题,并已经产生离婚的念头,一定尽早到律师处进行咨询,这些咨询包括双方婚姻状况、财产情况、债务情况、子女情况,是否于第三人有争议,如何解决,做到心中有数。有的人认为离婚很简单,事实上有的情况还真比较复杂。比如涉及经营性资产,涉及诉讼时效问题、有关产权过户问题、海外收入问题、承包经营问题等。
2、尽可能的保存好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等。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未发生矛盾时一般对此毫无戒备,但请您早作准备,以防万一。上述资料包括:身份证、结婚证、购房协议或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汇款凭证、分家协议等。上述凭证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保存复印件留做底案,甚至请人证明,帐户号均要详细作记录。
3、注意保存或取得与婚姻诉讼有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针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包括针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的,包括针对对子女抚养监护权的方方面面。婚姻诉讼不同于其它民事经济案件的诉讼,证据的取得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收集和积累,这对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就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自我保护意识的要求。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证据取得方面,在律师的指导下,尽早着手准备。有的时候诉讼后取证很难,可以考虑在诉讼之前对于无法取得书面证据材料的关键事实进行录音、录象,对于有些证人要进行取证,以避免自身巨大经济损失。
4、保持冷静,抓住有利时机进行离婚的谈判或调解工作:许多婚姻纠纷不一定需要对簿公堂才能解决,通过亲友的介入或律师的介入,在双方中间进行调解,有时也能促成双方和气的解除婚姻关系。这样可以避免夫妻双方耗时耗财,又能避免双方互相攻击和伤害,避免了离婚以后双方关系僵化,为维护社会生活的良好秩序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5、做好子女的工作,让子女有心理上的准备,避免因为子女问题而不能离婚,反而因为离婚诉讼影响家庭内部关系的处理。
6、假离婚,防止弄巧成拙。因为计划生育问题、因为分房问题、因为工作关系问题,因为逃避债务问题等衍生了不少假离婚,但是,假离婚也是离婚,除非你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对于真离婚能够避免或者能够接受,否则最好不要作出这种选择。
7、一旦条件成熟,立即着手准备起诉的材料。
8、如果有必要,还需要提起财产保全,应当书写“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担保财产。如果需要证据保全,还需要在起诉时候,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如果请求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搜集证据的,还应当准备“调查申请书”,另外所有的相关证据材料都应当全部备份。
如何确定离婚诉讼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离婚案件在内的普通民事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们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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