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交强险?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二、交强险和现行商业三责险有何差异?
1、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2、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3、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4、经营原则不同。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5、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三、交强险制度何时开始实施?什么人需要购买交强险?
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制度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要投保交强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四、原已投保的商业三责险是否有效?
在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原件或加盖保险公司“保单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复印件,备查。原商业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五、什么是交强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以上三项限额的20%计算。即死亡伤残无责赔偿限额10000元、医疗费用无责赔偿限额1600元、财产损失无责赔偿限额400元。
六、交强险采取什么方式“奖优罚劣”费率浮动?
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费率水平将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交通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七、交强险可以购买多份吗?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需要获得更高的责任保障,可以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
八、交强险的保险期间有多长?
《条例》规定,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
1、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2、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3、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突发性。为了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条例》规定,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同时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十、什么情况下救助基金将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十一、投保人购买交强险有何注意事项?
投保人购买交强险要注意以下事项:
1、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5、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6、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同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十二、投保后被保险人应该注意什么?
1、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指定位置放置交强险标志。交强险标志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2、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您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3、交强险的保险期为1年。合同期满,应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
十三、出险后被保险人应该注意什么?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您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
2、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3、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和事故调查。
十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您在索赔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1、交强险的保险单;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关的证明和资料。
十五、交强险保单遗失后应如何补办?
交强险保单发生遗失的,需由被保险人申请,保险公司应向其提供2份交强险保单(业务留存联)复印件,并分别加盖“保单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其中,一份由被保险人留存;一份用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使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留存。
十六、未注册登记机动车如何投保交强险?
投保人为未注册登记机动车办理交强险时,应持有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书(国产车)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进口车)。保险公司在办理未注册登记机动车交强险过程中,应当确保交强险保单上的“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和“识别代码(车架号)”3项信息,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书(国产车)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进口车)保持一致,并将不打印“号牌号码”的交强险标志与交强险保单一并提供给投保人。北京交管局车管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时,应按上述3个信息确定该车辆已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并为其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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