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鉴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5:13:31 486 人看过

1997年4月天津市大邱庄尧舜轧钢总厂与甲公司签定技术合同,设计建造轧钢连续加热炉。同年5月又委托乙公司设计建造气化冷却系统,为加热炉工程配套。1998年2月加热炉开始点火试烧,到9月该炉在试烧过程中先后发生十次炉底管断裂、塌腰等事故。虽经多次维修但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导致三方矛盾日深。1999年6月荛舜轧钢总厂提起诉讼,认为造成加热炉质量问题的责任在于甲公司,要求返回工程款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乙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甲公司不服,乙公司也不服,认为其设计、建造均无质量问题,而且经过双方验收,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三方当事人对事故原因各执一词。

该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2002年11月4日,江西省贵溪市公安局委托我中心对谭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进行鉴定。鉴定要求如下:

1.3名违法行为人经营铜精矿,各自共虚增多少吨铜金属量,非法所得多少?

2.3名违法行为人经营铜精矿,共虚增多少吨?

在进行鉴定过程中,由于退回补充时间所限,要求我们在5日内做出鉴定结论。我们考虑到鉴定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在时间紧,送检材料多且需逐一审核的情况下。在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中,择优选择了讲信誉、重实效,认真负责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案进行鉴定。我们与鉴定机构共同加班加点地对大量原始账目及凭证进行了仔细的审核,在委托人单位要求的期限内为委托单位提供了准确、客观的鉴定结果,圆满地完成了鉴定工作,受到了鉴定委托单位的好评。

审经过19次开庭判决后,甲公司不服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后,主审法官认为该案涉及专门性技术问题,必须通过鉴定才能解决。但面对这一涉及多学科的复杂、疑难案件,天津高院技术处的同志找了国家质检局等多家单位,无人愿意受理,最后,该案委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鉴定。

考虑到该案不但与加热炉建造的设计、质量有关,而且与加热炉配套的冷却系统专业有关。为了慎重起见,我们决定聘请5位不同专业的技术专家对该案进行联合鉴定。经反复研究确定鉴定方案后,组织了现场勘查,专家们通过爬进加热钢坯的炉体内进行细致的勘验,对勘验资料进行分析、计算,终于得出了加热炉底管断裂事故原因的鉴定结论。其主要原因用通俗说法是小马拉大车,即气化冷却系统的容量与加热炉不匹配。至此,案件已可顺利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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