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在中国,审查起诉活动是人民检察院职权之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对侦查阶段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搜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既是对侦查工作的检查和验收,又是侦查工作的深入和发展,其目的是进一步保证案件的质量。其主要内容是:对移送审查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做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纠正违法情况;复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诉;对侦查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而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进行复议、复核。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行使辩护职能的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了辩护人的责任。
这些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应行使,当然也是全面行使辩护职责的法律依据。
2、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查阅、复制卷宗材料和会见的具体法律规定。
3、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了辩护律师经同意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这是对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行使取证及申请取证权的法律依据。
4、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这是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行使辩护权的的又一个方面的法律依据。
此项依据对羁押人犯是否采取及怎样采取强制措施、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做了专门规定。
6、刑事诉讼法第96条明确赋予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检察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办案中程序违法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并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
7、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这是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据辩护职责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同时强调说明:
这是“应字性”的规定,是一个必经程序,辩护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运用和行使。
为了能够掌握更多能够证明犯罪主体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在辩护阶段,只要犯罪嫌疑人能够自己支付律师费,那么就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
一旦已经签署了委托书,那么在辩护阶段,律师就需要通过任何合法的方式,收集有利于自己委托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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