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一审程序。行政诉讼一审程序是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它由依次相互衔接的四个阶段构成,即起诉、受理、审理、裁判。
二、行政诉讼二审程序。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执行。
三、行政诉讼的裁判。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可视不同情况对行政案件作出以下几类判决:
1、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违法或无效的判决。
2、维持、撤销、重做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3、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判决。
4、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5、责令行政机关赔偿的判决。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几个具体制度
1、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制度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确立这一制度的主要理由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因此,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没有随意处分的权力。但是,这一观念已经受到了挑战。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已经意识到,对于行政裁决行为、行政合同行为、行政机关具有酌处权的行为等,得允许调解。同时,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一般认为,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处分自己的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在一定的范围内在一定的程度上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因此允许进行调解。
2、撤诉制度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撤诉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自愿申请撤诉。自愿申请撤诉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原告主动申请撤诉和被告改变行政行为之后申请撤诉。二是视为申请撤诉。又称为推定申请撤诉,是指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即可视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以法院裁定准许而终结诉讼的制度。三是按撤诉处理。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由于中国行政诉讼没有和解制度,撤诉制度已经成为实现当事人和解的重要途径。
3、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一制度确立的理由主要是,行政行为具有的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假设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人具有约束力,必须遵照执行。这一观念也正在遭受各方的质疑,要求确立诉讼停止执行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法院的观点认为,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虽然存在一定缺陷,但是应当在坚持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基础上予以适当改进。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也存在一些例外,即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4、先予执行制度先予执行制度是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因原告的生活、生产等的特殊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预先裁定给付一定财物或者立即停止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诉讼制度。一般而言,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金钱给付和行为给付两个类型。金钱给付包括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社会保险金等;行为给付包括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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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二审是指在行政案件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判决,依法提出上诉,由上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和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选择口头上诉的,应当记录上诉的主要内容,由书记员将内容记入笔录。...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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