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内容,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建和取得以及移转取得。同时,文章也提到了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情况,如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
一、关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建和取得主要是通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来实现的,这种承包经营权可以分为家庭承包和通过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承包经营权取得方式
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承包土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的权利。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 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选定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确立承包关系。
2.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村委会或者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确立承包关系。
3. 通过土地流转方式,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将土地流转给他人或者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户,仍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承包权。
以上三种方式均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但是,根据该法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式只能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代表村民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户签订承包合同,而不得由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因此,如果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应当注意合同签订的对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行为是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主要方式,包括家庭承包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非民事行为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包括继承和土地流转。在家庭承包中,只有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成员代表村民与村民委员会或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在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时,要注意合同签订的对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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