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发行股份条件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3 10:23:29 312 人看过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三)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四)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五)发行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六)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一)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

(二)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三)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

(四)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证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

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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