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启康医疗康复器械有限公司诉汪渭文公司股东权益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27 18:39:54 339 人看过

「案情」原告(被上诉人):上海启康医疗康复器械有限公司(简称启康医疗器械公司)被告(上诉人):汪渭文1995年4月,原告启康医疗器械公司与被告汪渭文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成立上海启康创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建公司),双方为此制订了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原告认缴的出资额为90万元,被告认缴的出资额为10万元,经营期限为10年。同年6月,原、被告缴足各自出资,经登记机关审核,于6月14日被核准注册设立公司,由被告任公司董事长。6月22日,创建公司以内部转账为名,向原告付款100万元。9月27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陈大卫与被告就创建公司有关变更事项进行洽谈,签署《会议协议》一份,双方同意原告让出创建公司的出资,另行协商转让事宜;创建公司更名,由被告办理具体手续;由被告保管创建公司公章等,被告保证在原告转让出资和公司更名办妥前不以创建公司的名义进行任何商事及相关活动。原告对创建?镜纳淌禄疃怀械7稍鹑巍?2月,被告未经股东会通过,擅自修改了公司章程,并据此向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增加“附设分支机构”一项,并登记设立创建公司分公司,该分公司营业场所开设在密云路284号。之后,在被告主持下,创建公司在密云路284号对外营业,从事经营活动。原告要求被告停止经营不成,遂诉至法院。原告上海启康医疗康复器械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以个人身份与原告合股,成立以原告香港母公司名称“启康”命名的内资公司——启康创建公司,其中原告出资90%,被告出资10%.不久,被告要求原告退出创建公司,由被告独自经营,双方协商后订立协议,一致同意转让原告的出资,创建公司更名,被告在经过合法手续前不得擅自经营。但被告不顾承诺,对外用原告母公司的名义经销原告同类产品等活动,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名誉损害和经济损失,现要求确认原告在创建公司的合法权益(出资90万元及其股权),被告立即停止创建公司的非法经营活动,并承担该公司的全部债务,赔偿因被告的经营活动而使原告营业额减少的经济损失30万元。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终止创建公司。被告汪渭文辩称: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自相矛盾且无依据,既要确认其股东地位,又不愿意承担责任。据被告所知,创建公司的另一股东是陈大卫而非原告,被告在密云路经营是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并非非法经营。《会议协议》未加盖公章,没有法律效力。创建公司依法成立,没有理由终止或解散。「审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接受公司章程,出资创办公司,是创建公司的股东之一。原、被告于1995年9月27日签订的《会议协议》是双方关于创建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股东会组成、职权及会议记录等规定,该《会议协议》应视为股东会决议。被告作为创建公司的另一股东和公司董事长,应对全体股东负责,切实履行其职责,保证该协议的执行。被告不按协议行使其职权,超越权限修改公司章程,显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关于董事会职权及第五十九条关于“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创建公司的全部债务,并终止创建公司,可依有关规定程序另行解决,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1)确认原告上海启康医疗康复器械有限公司对上海启康创建有限公司出资90万元,出资比例为90%,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2)被告汪渭文停止上海启康创建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于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3)对原告上海启康医疗康复器械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汪渭文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汪渭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被告又以与原告上海启康医疗康复器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予以准许,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准许上诉人汪渭文撤回上诉。「评析」本案是一起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及被告违反协议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纠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如何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资格?股东可以状告身兼董事长的另一股东吗?原告的请求是否都可以通过本案诉讼解决?1.本案原告是创建公司的股东之一,应享有股东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不难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是指向公司投入资金并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体除外。要成为公司股东,出资是起码也是决定性的条件。作为现代企业主要形式的公司,其主要特征之一是股东投资的产权模式,即公司以股东出资行为为基础而设立。股东按自己参与制定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所认缴的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并向公司让渡财产所有权,这是获取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的最基本方式和实质条件。本案中,原告承认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实际履行了出资的义务。而陈大卫在公司章程上签名,这是陈大卫作为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且实际出资的并非陈大卫个人。被告否认原告股东身份的证据虽有出处(摘自工商局创建公司档案中一页无名材料,其内容为股东“陈大卫”、“汪渭文”及其基本情况),但因该证据形成不明,与其他正式文件又无内在联系,自然不足于对抗原告出资的实际状况和注册登记有效文件的真实记载。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创建公司成立之初,一大笔资金从创建公司转出被原告收入,诉讼中当事人对此均语焉不详,难以排除此举有抽回出资之嫌。如果原告抽回出资是否就丧失了股东的资格或者权利受到限制了呢?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有抽回出资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要求,股东不承担法定义务是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既然抽回出资的股东对公司负有义务,那么,剥夺该股东的资格及其权利就于法无据。2.关于股东是否可以状告身兼董事长的另一股东的问题。本案涉及的创建公司是仅有本案原、被告两股东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职权。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关于创建公司变更事宜的洽谈会议,实际上就是创建公司股东的议事活动。从解决问题的内容来看,会议所决定的事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其中明确被告负责执行与其董事长身份相称的办理公司更名、保管公章等具体事务,并限制被告擅用职权,即在原告转让出资、更名办妥前暂停公司的经营业务活动。由此可见,该会议协议的效力所及,既可看作如同公司章程是股东关系上的契约行为,在股东之间产生约束力,更应视雾达公司意思的股东会决议,对全体股东和公司机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被告违反会议协议,在完成转让出资、公司更名前即进行经营活动,且擅改公司章程,作为在协议上负有履行义务的股东,未按约定的内容履行,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公司董事长(实际上是执行董事),不执行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则构成对公司意志的违背和股东重大决策权利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据此,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涉及民事权益的纠纷案件。3.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在本案中一并得到解决的问题。回答这个问题就要分析原告各项诉讼请求分别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原告在起诉时和诉讼中,提出了5项诉讼请求。第一项是要求确认原告在创建公司的合法权益(出资90万元及其股权),这是原告基于股东之间的关系,主张自己享有股东权利而向其他股东提出的。第二项是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创建公司的非法经营活动,如前所述,该请求是建立在股东与股东和股东与董事长双重关系基础之上的。第三项是要求被告承担创建公司的全部债务,原告提出此项请求的本意是被告擅自以创建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致使公司背负债务,或者发生亏损,被告由此应当承担经济责任。对此可以理解位告不执行股东会决议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遭受损害的公司本人应当成为受偿主体,主张赔偿的诉权归属公司。该项请求与前两项请求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应当另行解决。第四项是要求被告赔偿因被告的经营活动而使原告营业额减少的经济损失30万元。提出该请求的根据是被告用“启康”的商号经营与原告相同类型的产品,挤占了原告的产品市场,营业收入减少而受损。不难区分,该争议事实属于不正当竞争关系的范围。原告以此为依据向被告主张股权关系上的受偿权利,显有不当,法院不应支持。第五项是要求终止创建公司,即解散创建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自愿解散由公司自己的意志决定,其形式要件是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如果原告有意解散公司,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形成表达公司意志的股东会决议。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处理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n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n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3日 01: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股份公司股东权益与有限公司股东权益的比较
    股份公司股东享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权利,而有限公司的股东则不具备这些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拥有多少权利主要看其在公司的出资数额或出资比例的高低。二、证明股东身份的法律凭证不同。三、股权转让存在差异。四、股东知情权存在差异。五、股份公司股东无权制定章程,只能参与修改章程。股份公司股东享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权利,而有限公司的股东则不具备这些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拥有多少权利主要看其在公司的出资数额或出资比例的高低。二、证明股东身份的法律凭证不同。三、股权转让存在差异。四、股东知情权存在差异。五、股份公司股东无权制定章程,只能参与修改章程。 股 权 转 让 和 股 东 知 情 权 在 股 份 公 司 和 大 有 限 公 司 的 差 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不同的公司形式。它们在股东责任、公司资产负债、股票发行和公开募股、股东出资转让和财
    2023-09-19
    449人看过
  • 鹤岗一公司股东权益纠纷案审结
    日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召开董事会而引起的公司股东权益纠纷案。鹤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是于2000年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自然人股东数百名。股东王某在首次股东会上被选举为董事长兼总经理,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4年12月13日大部分股东签署联名信要求召开股东会,王某表示同意。但部分股东未经董事会讨论决定,便于2004年12月15日,以鹤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全体股东发出于2004年12月20日召开股东会,举行换届选举的公告。王某于2004年12月18日紧急召开董事会,研究讨论关于召开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及本届董事会应制定的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各项方案和工作报告。王某和另一董事认为2004年12月20日召开股东会时间太仓促,所要做的各项工作根本完成不了,也不符合《公司法》中召开股东会应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的规定,当即以三比二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不同意在2004年12月20日
    2023-06-09
    83人看过
  • 青州意高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诉潍坊东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潍民三初字第6号原告青州意高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xxx。法定代表人陈镇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成,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潍坊东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xxx。法定代表人孟繁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掖镁,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青州意高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东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一案,于200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2005年3月1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建成、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掖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公司引进了一种多色柔性板印刷机的专利技术,并成功制出了相关产品。为宣传推广该产品,我公司拍摄了该产品的外形照片并在国内刊物上进行广告宣传,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近期,原告发现被告抄袭剽窃了原告独自完成的上述产品的照片,稍
    2023-06-08
    267人看过
  •  医疗器械公司业务范围
    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医疗器械的批发和零售、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医疗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自有设备的租赁、机械设备的安装、维修以及健康咨询,但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心理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由其实际经营业务内容来确定的,一般包括以下项目:一、医疗器械的批发和零售;二、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具体项目需依据许可证规定);三、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具体项目见许可证);四、在医疗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五、自有设备的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六、机械设备的安装、维修;七、健康咨询(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心理咨询)。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哪 些 项 目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器械经营范围包括以下项目:1.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以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2.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以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
    2023-09-10
    416人看过
  • 怎样申办医疗器械公司
    法律综合知识
    一、怎样申办医疗器械公司申办医疗器械公司需要准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注册资金、出资比例材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前往工商管理部门核实医疗器械公司名称;完成核名手续,到银行进行验资;返回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前往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选择合适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在税务局购买发票。医疗器械公司的仓库面积应当大于15㎡,办公室面积大于30㎡,并按照药监局的要求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二、医院医疗事故怎样鉴定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先写申请书,然后上交给当地的卫生局,卫生局就会帮你办理手续;第二步,到医学会正式申请医疗事故的鉴定,
    2024-01-24
    358人看过
  • 香港金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凤阳县中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外合资
    原告香港金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金锐公司)诉被告凤阳县中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阳中海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凤阳中海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在1998年11月16日签订的《中外合资经营〈安徽中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书》第十七章中就争议解决问题约定可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地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故本案原告不能向法院起诉,应提请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原告香港金锐公司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理由如下:1、双方法定代表人于1998年8月18日签署的中外合资协议中无仲裁条款。2、1998年11月16日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书原告未签署,其中原告法定代表人徐允娟的签名系被告凤阳中海公司李教才伪造,依法无效,故该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也无效。3、1998年11月16日的中外合资经营公
    2023-06-06
    223人看过
  •  医疗器械公司法人规定
    这段素材强调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售后服务人员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他们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并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和售后服务人员。同时,他们需要接受相关的培训,并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产品技术标准及相关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企业负责人应当熟悉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企业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不得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兼任,保证在职在岗,不得兼职。经营需要安装、调试、维修、咨询、培训等提供售后服务技术支持的医疗器械企业,应配备专职的售后服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应熟悉医疗器械售后服务相关知识,在上岗前应接受相关的售后服务培训,经厂家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质量管理人、售后服务人员应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产品
    2023-09-29
    154人看过
  • 武汉东西湖公司与海南创大公司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东西湖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东西湖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严家渡。法定代表人刘行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喜民,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志坚,单位同上。被上诉人海南创大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创大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盘工业开发区金花别墅39号。法定代表人符史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家轩,海南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东西湖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创大公司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不服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南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谭喜民、龙志坚,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卢家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一九九七年间,原、被告双方签订《合资经营海南椰林湾国际大酒店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和《协议书》以后,双方基本已履行合同,联营经营至
    2023-06-10
    103人看过
  • 广东xx大厦实业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
    广东xx大厦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大厦公司)股权纠纷案是广东国投破产案中权属之争的第一大案,备受国内外债权人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广东xx大厦(即63层)曾经是广州市的地标性建筑,也是广东国投的标志性建筑。广东xx大厦实业公司原有的工商登记记载,广东xx大厦实业公司的股权却登记在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下称房产公司)和广信实业有限公司(清盘中)(下称广信实业)的名下,大厦公司是合作经营(港资)企业,投资中方为房产公司,投资外方为广信实业;主管部门为广东国投。如果仅凭工商登记,无法正确判断广东xx大厦实业公司的股权真正归谁所有。广东高院经过审理查明,房产公司没有出资,广信实业的出资实际上也来源于广东国投。为了使大厦公司享受中外合作企业的政策优惠,广东国投决定成立大厦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广东xx大厦,并安排其全资子公司房产公司和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广信实业作为大厦公司的中外方股东。由于房产公司和广信实业均没
    2023-06-06
    292人看过
  • 肖朝阳诉海南省儋州市康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
    一审情况1、一审诉辩主张原告肖朝阳诉称:1996年10月10日,我与被告签订一份《财产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将晨光购物中心第6栋05、06号房屋出租给我,租期从1996年10月10日至2005年4月30日止,我一次性交付全部租金65000元。但被告违约,于1999年11月2日,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将我承租的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傅玉妃。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我的优先购买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无效,在同等条件下,我享有优先购买权。被告海南省儋州市康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傅玉妃述称,原告所说不属实,我购买房屋是通过法院拍卖取得的,我已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关系有效。2、一审事实和证据本案经审理查明:1996年10月10日,原告肖朝阳与被告康乐公司签订一份《财产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晨光商场第6栋05、06号铺面,租期10年,
    2023-04-23
    117人看过
  • 上海------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2004)字第号按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本公司全体股东于2004年月日在本公司依法召开了(2004)第次股东会议。经过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形成如下决议:一、现任股东同意将各自的股权依法转让给新的两个自然人股东,分别是:、,由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二、《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提交本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三、《股权转让协议》经本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由本公司新股东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改选董事会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四、本决议自2004年月日起生效。全体股东签名盖章:2004年月日
    2023-06-09
    404人看过
  • 股东权益维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起知情权之诉的:1、原告应当具备公司股东资格,除非例外;2、知情权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会议记录等;3、公司以协议等形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的法院不予支持;4、法院支持原告的,应在判决中明确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时间、地点、文件名录等,并可有特定辅助人员在场。股东行使知情权后不得泄露商业秘密。股东知情权和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界定1、关于股东知情权的界定股东知情权为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询问权等(1)。《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九十七、九十八条分别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公司制度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确立促成了三个相对分离的利益主体:即作为公司出资人之股东、公司的实
    2023-07-01
    307人看过
  • 公司股东面对股东权益纠纷应该怎样维权
    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确认问题一直是公司纠纷的一个主要类型。股东是公司的核心,股东纠纷不仅影响到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也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作。比如,四川xx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全球第二的钻机生产商,2008年3月7日借壳xx集团在香港上市。在上市前后,一场57名职工股东与公司及大股东的股权纠纷导致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的第一次上市聆讯未能通过。纠纷的导火线是公司对职工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不予承认并对其股权强行回购和注销。公司认为:职工股东是以其他自然人代表名义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因此出资职工不具有股东资格。笔者认为,职工出资时都是真实、自愿、公开的,没有任何需要隐瞒股东身份的理由,无论是公司还是职工个人始终认为出资职工就是股东。根据《公司法》有关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相关证据,职工作为实际出资人已经具备了公司股东的主要条件和基本特征,其股东资格应当依法得到确认。公司在事先没有征得同意,事
    2023-06-12
    421人看过
  •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遭遇股权转让纠纷案
    【新民网讯】新民网从上海市一中院官方网站上获悉,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状告宁波市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将于10月14日上午在一中院开庭。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已控股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并是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银行、申银万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有限公司、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等金融企业的主要股东。金港信托成立于1986年11月,原为中国工商银行下属信托投资公司。经2005年重组,现为国有控股大型金融机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累计管理资产超过500亿元。(新民网袁蓉)
    2023-06-09
    369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医疗器械公司经营范围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08
      疗器械公司的经营范围具体的内容依据公司实际的经营业务内容而确定,一般包含以下内容: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具体项目见许可证),从事医疗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自有设备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机械设备(除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健康咨询(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心理咨询)等。
    • 职工外伤康复,公司要承担医疗费用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4-09
      社保中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需要员工和单位共同缴纳,而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应该由单位全额承担。工伤保险费用不需要员工承担。员工受伤之后,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应该由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费用,员工本人是不需要承担医疗费用的。如果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所有费用应该由单位承担。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
    • 有限公司股东, 撤资纠纷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1-28
      有限公司,股东,撤资权股东矛盾冲突经常引发撤资纠纷。《公司法》沿袭了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立法理念,没有规定股东撤资权,法院一般都驳回股东的撤资请求。但是,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允许撤资即不得救济的司法困境。在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如加入公司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在不影响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行使撤资权。
    • 公司的股东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如何保护权益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17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2、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医疗健康纠纷投诉部门有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1-10
      一、医院的医患关系办公室或医务科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医院应当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受理投诉; (二)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三)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二、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