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时间摔伤公司需要付一部分责任。其实这个事情在法律上就是算不算工伤的问题,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员工上班时间违纪炒股被单位开除
案例介绍:2004年10月24日,吴跃被汉阳大酒店以其擅自参与“炒股”,对其作出开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的处理。申诉人吴跃接到开除公职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的处理申诉人吴在接到开除公职和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后,甚感不服,遂以酒店因其私自“炒股”而开除其公职并解除劳动合同,事先未向本人调查了解,剥夺了其申辩的权利,以及处分过重等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调查核实情况】
1995年7月,参军服役多年的吴跃复员,被当地退伍安置机构安排到当地开业仅有半年的(中外合资)汉阳大酒店动力部配电房当电工。2002年8月6日,吴与酒店签订为期20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10月18日,汉阳大酒店下发《关于禁止酒店所属单位管理人员、员工进行股票交易的通知》,《通知》规定:“禁止酒店所属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股票交易,违者一律以开除论处”;“对于私自购买了股票的,请各单位认真进行登记,并于10月22日将情况报酒店证券部”2003年10月22日,吴在上完夜班是休息日,上午行政证券交易厅“炒股”;二是原已参与“炒股”者则在明天前到酒店证券部登记处理;三是如有违反,一律开除公职,没有退路。2003年10月22日,吴在上完夜班是休息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吴在手持买卖股票相关证卡到当地某建设银行证券交易厅“炒股”时,正好被酒店巡查人员李等三人发现,并立即向酒店人事部报告此事。10月23日,酒店人事部将开除吴的意见征求酒店工会同意后,立即召开酒店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开除吴在公职和解除双方的劳务合同。同日,吴在听从动力部经理陈的意见后,向酒店写出书面检讨;承认自己明知故犯,希望酒店能宽大处理,今后一定改正以吴私自进入股市“炒股”,对酒店《通知》置若罔闻,明知故犯,根据《通知》规定,对吴作出开除公职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分析意见】
申诉人认为:开除职工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劳动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而作出强制性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为严厉的行政处分。申诉人虽然违反《通知》规定,但是明显不是屡教不改,而且已经作出书面检讨表示悔改,酒店未按国务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报请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就擅自开除申诉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同时,《通知》规定其所属管理人员不论是工作时间还是休息时间都不准进入股市“炒股”,是对劳动者行使休息权的粗暴干涉和对公民不能“炒股”,特别是再休息时间;同时被诉人这样做也不符合我国鼓励集中民间资金支援根据经济建设、发展股份制经济的基本政策。所以,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认定《通知》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法律约束力。总之,对申诉人的开除公职处分既无法律依据,亦无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撤销;对申诉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不仅合法,而且是一种违约行为,申诉人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
1依法撤销被诉人对申诉人作出的开除公职处分;
2依法维持被诉人对申诉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3本案仲裁费600元,由申诉人负担300元,被诉人负担300元,被诉人负担30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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