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执业15年来,见证了中国律师业突飞猛进的巨大变化,深感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在享受着这些丰硕成果的同时,作为一名在律师行业摸爬滚打过的“老兵”,出于一种强烈的职业责任心和敬畏感,想将本行业的高位风险提及与同行共同探讨。
所谓律师执业的“四不”底线.笔者将其概括为:一不偷税、二不行贿、三不伪证、四不诈骗。此“四不”底线,我们律师应高度重视,万万触碰不得,否则小之会被驱逐出律师队伍,大之则会有牢狱之灾。
一、不偷税
实践中有如下几种情况容易被认定为偷税:
1、少列收入
有的律师事务所使用手开发票(非机打发票)时,开具阴阳票据即将报税务机关和留存的发票联数额开小,将给当事人的发票联开大。还有的出据收款收据,打白条收费等。
2、多列支出
有的律师事务所为增大支出买市场上的假发票等冲账做大支出。
3、列两本账
一本是真实反映律师事务所收支情况,一本是应对税务机关征税和查税。笔者认为,这种建账操作模式是最危险的,只要税务、公安机关掌握了此两本账,井进行简单比较分析,那肯定被界定为偷税,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起点就构成偷税罪。
4、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有的律师事务所为逃避惩罚.故意销毁有问题的账簿、记账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规定,凡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是不应该犯这样低级错误的。
笔者担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以来,始终严格要求有关人员按税法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建账,严格依法纳税。刚开始时有的合伙人意见很大,但笔者坚持原则毫不动摇,最终有意见的合伙人也意识到依法纳税的重要性,杜绝了税务法律风险。
笔者告诫的“不偷税问题”,很多律师事务所,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中小城市律师事务所,也包括大城市的小律师事务所经常不注重此法律风险,这是十分危险的。因此必须提高警惕,严格遵守法律底线,依法纳税。
二、不行贿
现在社会上很多老百姓认为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司法机关人员有着“不干净”的利益关系,甚至有的当事人直接要求律师去行贿。实践中,个别律师为了当事人的不正当利益,也确实采取向法官行贿这种手段。
如安徽阜阳中级人民法院10余名枉法法官牵扯出的6名行贿律师,全部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安徽芜湖纬纶律师事务所张铁锋因行贿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广东、湖南、湖北武汉等多名向法官行贿的律师均受到法律追究。
总结起来,律师行贿的最大受益者是当事人,是办案机关的司法人员,律师为别人的不法利益去铤而走险,葬送自己的前程,十分可惜。如果我们的律师都能杜绝行贿,只会提高我们的地位和尊严,才能真正寻得公平、正义。笔者认为,为了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做到不行贿,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狠下功夫:
1、培养、修炼良好的人格和人品。
2、勤学苦练基本功,精通法律,博学多才,熟练掌握高超的办案技能,通过你的聪明才智,独到的办案思路,影响、感染办案的司法人员及当事人。
3、争做优秀的律师。
在律师行业内部,多参加行业培训和业务交流,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多为行业作贡献,争取在行业内担任一些专业职务。在行业外,多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多尽一些社会责任,积极参政议政;多参加一些社会组织,多渠道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影响力,让社会认识、认同你。
三、不伪证
对于《刑法》第306条规定的伪证罪.虽然许多法学专家、学者、律师都强烈要求取消此条款,认为该条款是对律师的职业歧视。但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形势下,有这样的规定可以规范、警示我们的律师队伍,调整和约束我们律师的执业操守,从另一个角度促进了律师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在律师业中.流传着这样的说法: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取证;如果你要取证,千万别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你都做不到,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笔者认为.只要你严守职业操守,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有良心和正义感.办理刑事案件并不可怕。关键是你万万不可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串供等。笔者有几点关于“不伪证”的不成熟的小建议:
1、律师会见时最好是两名律师,会见时最好有办案人员或看守人员陪同;
2、律师会见时应制作笔录。笔录应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最好也有办案人员或看守人员签字;
3、律师会见时,不提带有引诱性的发问;
4、律师会见时,不要迎合当事人,将自己从办案机关获取的证据材料展示给当事人;
5、当律师发现有重大证据需要调查收集时,最好申请办案机关调查,律师陪同。当事人提供的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有疑点时,尽量不要自行去调查,也要申请办案机关调查;
6、当已向侦查机关提供证言的证人有改变证词的可能时,轻易不要与该证人见面,可直接向法院申请该证人出庭作证;
7、一审代理结束需代理二审时,在代被告人草拟上诉状以前要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当律师意见有补充的或与被告人有矛盾的,要合法地询同沟通并制作笔录让被告人签字认可,然后将此笔录内容转化为上诉状内容,切忌先写好上诉状直接交被告人签字。
只要把握好以上几条原则,办理刑事案件并不可怕,相反还会得到办案机关对你的肯定和尊敬,只要把握好以上原则,就不会由“雄辩律师”沦为“阶下囚”。
四、不诈骗
2007年1月10日.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克东律师有期徒刑ll年,并处罚金50万元。法院认定马克东有虚构认识法院审判人员,并可借此关系为委托人减轻罪责而需要“费用”的事实;有隐瞒经其他律师通过正常申请程序,委托人已被法院批准中止审判的事实真象。向当事人收取人民币100万元,且这100万元未开税票,未入账,从而认定其构成诈骗罪。笔者的观点与许多法律界人士相同,认为该案定性存在争议。但该案也让我们深思,马克东代理运作案件的手段、方法,对我们律师规范执业有一定警示作用,即律师在接受委托人委托时,应当如何实事求是,根据法律事实,依法执业。
这“四不”底线,对于律师来说,无论是从遵守职业道德来说,还是从避免法律风险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谨提出来与广大同行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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