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梅江区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设立)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8-04-16 11:57:28 425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2)符合梅江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3)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5)幼儿园的师资、园舍、场地、设备必须分别达到“《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三份文件”所规定的标准和《梅州市梅江区民办幼儿园审批与管理细则(试行)》。(6)用作幼儿园的园舍必须有房产证明、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要提供有关征地、立项、规划、报建等文件,小区配套幼儿园还应提供承办协议书。(7)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8)举办者原则上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担任。(9)有按《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确定的园长人选,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配备合格、数量足够的教职工和专职安保人员。

二、办理材料

原件

核对原件,上交复印件

原件

核对原件,上交复印件

核对原件,上交复印件

核对原件,上交复印件

核对原件,上交复印件

核对原件,上交复印件

核对原件,上交复印件

核对原件,上交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市梅江区分厅提出申请,填写基本信息并网上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幼儿园正式设立申请;

(2)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3)消防验收合格证;

(4)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

(5)环评审批意见;

(7)食品经营许可证;

(8)法人身份证、户口簿;

(9)园长和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任职资格证;

(10)举办者户口簿、身份证;

(11)筹设通知书;

2.受理。行政服务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1)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

(2)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话告知当事人,并短信发送《补充材料通知书》;

(3)不符合申请情形的,电话告知当时人,并短信发送《不给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

(1)承办。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的准确性,根据审核资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交上一级审核(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审核。区教育局对各种资料进行审核,察看场地,写出考察意见提交教育局分管副局长(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3)批准。教育局局务会进行集体审查(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局务会作出是否同意开办的决定(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4.领取结果。行政服务中心将批准结果网上通知申请人并发送《办结通知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幼儿园正式设立申请;

(2)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3)消防验收合格证;

(4)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

(5)环评审批意见;

(7)食品经营许可证;

(8)法人身份证、户口簿;

(9)园长和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任职资格证;

(10)举办者户口本、身份证;

(11)筹设通知书

2.受理。行政服务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1)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

(2)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不正确的全部内容。

3.审核。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的准确性,根据审核资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交上一级审核(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区教育局对各种资料进行审核,察看场地,写出考察意见交分管副局长(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教育局局务会进行集体审查(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局务会作出是否同意开办的决定(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4.领取结果。行政服务中心将批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彬芳大道53号

五、办理时限

6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梅江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1995年)

第二章(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第二章设立

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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