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工产假期间如果合同到期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应该将劳动合同自动进行延续。从而保障女职工的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合同,并且其待遇与合同未到期时的待遇是一样的,不得因此而扣减女职工的待遇和福利。法律对此的规定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合同,因此劳动合同应该自动进行延续。
产假期间相关待遇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津贴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按产假工资发发放,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多休出来的是没有工资的,除非可以开到病假证明,这样就可以算病假,也是可以享受病假工资的。
需要孕妇的相关医院开出的医疗证明才可以。这类人群作为较为弱势的一类人群,我国的劳动法律规定在产前和生产期间,用人单位都应足额的缴纳相关的社保费用和工资,以此来保证孕妇的合法劳动权益和劳动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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