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一招紧急避险拆了当事人房屋,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紧急避险原是刑法中的免责情形,却被个别行政机关运用在了征收拆迁过程中,这一创设性的举动是别出心裁,还是别有用心?
2017年9月29日,兰州市某区应急管理办公室针对辖区内某小区某楼住户做出了《紧急避险通知》,要求各住户尽快搬离该楼。楼栋住户李女士对此一脸茫然,感觉不知所措。紧急避险?尽快搬离?可这房屋不是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了么?一堆疑问涌入了李女士的脑海。
棚改拆迁引进新名目“紧急避险”,因为紧急所以加快拆除?
原来李女士所在的小区在实施棚户区改造,在征收过程中,李女士与征收方的分歧较大,无法在补偿方案约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于是,征收方委托了甘肃某工程科学研究院,对李女士所在的楼栋做出了鉴定,认为该楼房屋属于“D级危房”,结构安全性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已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建议进行拆除处理。
随后,征收方便以应急办公室的名义下发了《紧急避险通知》。而在该通知下发后的两个月内,征收方组织相关部门对李女士所在的楼房进行拆除。
还没有谈好补偿事宜,自己的房屋就被强拆了。满腹委屈的李女士联系到爱土拆迁律师团韩建业律师,把自己内心的疑问一股脑儿提了出来。“我的房子被认定危房,这合理吗?”“为什么拆迁我的房屋,最后变成了紧急避险拆危房?”“我的房屋补偿还能要求提高吗?”
律师普法:什么是紧急避险,能不能用于征地拆迁中?
征收方在拆迁时一直提到的所谓“紧急避险”到底是什么呢?其实,紧急避险本来是刑法中的概念,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简言之就是在不得不做出选择的情况下,损害小的利益,成全大的利益。而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可见紧急避险本质上是一种法定的免责情形。
房屋征收不能以“紧急避险”做借口,凡遇征收必须合理补偿
但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中,并没有“紧急避险”的概念,与之类似的措辞只有“突发事件”、“情况紧急”等。而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地址灾害防治条例》、《行政强制法》中的相关法条,行政机关即使以“紧急避险”为由做出行政行为,也应当遵循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
且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该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该区政府已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因此该区政府对李女士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不符合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情形的紧急避险拆除条件,征收方直接将征收补偿过程中的房屋以紧急避险为由予以强制拆除,并不符合正当程序。
法院判决:征收方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韩律律师的指导下,李女士将兰州市某区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征收方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征收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接到胜诉判决书,李女士激动万分。从征收补偿反复协商无果到莫名其妙被定为危房,再到房屋被拆除,奔波于维权之路。整个过程中,她食不知味、寝不安枕,倍感焦虑和担忧。她终于等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确认征收方拆房行为违法,也为她下一步和征收方协商合理补偿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基础。
遭遇违法征收不能以为沉默,唯有勇敢拿出法律武器,才能拿回应有补偿
昨天是违章建筑,今天是紧急避险,后天是错误拆除,征收方的强拆理由,一万个都有。这些理由说白了都是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任务,在无法与被征收方达成一致时,强制拆除又不想承担责任的借口,但万变不离其宗,这些强拆的行为都是与“先补偿、再拆迁”原则相悖的,而且在征收拆迁中,只有经过法院审理后的司法强拆才属于合法强拆。
因此,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被征收方不要轻易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保持理性和冷静,学会识别征收方的花招,善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寻求帮助,就一定能为自己争取到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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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特征有什么紧急避险的要件有什么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06(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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