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告知时间是多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6 09:04:09 341 人看过

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人数多依法三日内必告知,但是这个告知也不是说拿到案卷后第一时间翻到电话号就开打,先阅一遍卷,初步了解下大致是个什么案情,都有什么人物,人物关系都是怎样的,亲密程度如何,有哪些不清楚的地方是被害人本人或者被害人家属能够提供线索或方向的,有了这些信息,带着问题进行告知。正确告知有如下好处:首先,执法规范;其次,初步核实问题,掌握线索,为补查做铺垫;最后,印象好。这个印象好才是最主要的,官民对立的根本原因是官僚主义在作祟,百姓觉得法官、检察官都是“官”,拿百姓的事情不当回事,这时主动打个电话,告知一下权利,了解了解情况,咨询咨询问题,他会觉得这个事情你上心了,当回事在办了,先赚些印象分。这件案子整个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家属与我都维持了良性的沟通,最终被告人因有自首情节被判处死缓,家属请求抗诉,最终我没有支持抗诉请求,他们难过归难过,但还是平静的接受了,还感谢了我。因此,正确履行告知程序为日后有效应对潜在访情奠定了良好基础。

刑事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限

明确审查起诉的时限,对于正确办理刑事公诉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但审查起诉的时限究竟有多长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综上所述,一个案件一般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审限最长为:1.5月+1月+1.5月+1月+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变管辖或上报案件,是不是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又有6.5月的审查期限呢?答案却是否定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所以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退补也最多不超过2次,因此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审限最长为1.5+6.5=8个月。

明确了审查起诉阶段的审限,对于我们提高办案效率,防止超期羁押具有重大意义。但在理论上,如果一个基层检察院如果退补两次再上报上级检察院,那么留给上级检察院的审限就只有1.5月,而上报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难、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需耗费的精力和时间也相对较多。而且,这种案件一般不能采用改变强制措施的变通规定,如果由于审限的原因导致案件不能顺利诉讼,就太遗憾了。所以,笔者建议,在检察系统内部,对改变管辖和上报案件在补充侦查的问题上,应有相关规定,即禁止或限制最先受理案件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次数,保证最终受理案件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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