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有哪些特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6:43:41 90 人看过

1.法定的法律对相关著作权的认定晚于相关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往往滞后于时代的变化。互联网出现以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一是知识产权合法性受到挑战。作品上网后,就成了互联网上的一种常见产品。任何人只用一条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这份工作。然而,《互联网著作权权益调整法》却没有及时出台。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中不得不引用大量前人的著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的经营方式与传统经济有很多共同点。传统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著作权侵权,这使得网络著作权的法律制度滞后于现实

2.地域性

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受一国法律保护的国家[3]大部分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未经国家授权,所以有人认为版权不是地域性的。传统著作权具有一定的地域性。作品在不同地区的使用应当分别许可,传统著作权法没有域外效力。但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网络作品著作权应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在哪个领域有效是无法判断的。因此,网络版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不受地域限制。电子商务的扩张也使人们能够打破地域来订购图书。利用著作权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受到挑战,著作权地域性受到动摇。专家认为,网络作品地域性著作权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完全冲突”

排他性著作权的排他性意味着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和享有著作权权利人的同意或法律许可[5]由于著作权并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类似的作品,与专利和商标相比,著作权的排他性相对较弱,但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没有排他性。一部作品上网,就意味着可以使用,其版权的占有力几乎为零。作品上线后,作品无形、高效、便捷、大众化的同时,也大大削弱了版权的特殊性。在网络环境下,如何获得高质量、低成本的作品是网民关心的问题。他们获得的版权信息不充分。他们对谁是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不是很清楚,也不是很关心。然而,真正的著作权人很难理解其作品的使用,更谈不上控制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另外,数码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经过特殊处理后也比原件更好。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空间,也使得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在这方面,网络版权没有排他性

4,表现性

传统作品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籍、文学作品、艺术作品、报纸,但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学作品、科学作品、艺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集中在一起,很难分开。最终作品可能包含几种类型的作品,难以应用传统作品的分类,如MTV和flash作品。有学者建议,应该建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无论结果如何,一般来说,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区分著作权类型的传统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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