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一是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
(一)多重买卖中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
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是指在多重买卖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以其中一项买卖关系的存在为依据,非法侵占他方享有合法所有权的买卖标的物,使该项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受到侵害的民事违法行为。
在多重买卖中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应当是多重买卖关系中的当事人。究竟谁为侵权行为人,有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在一般情况下,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人多是第一买受人,因为往往是由于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又卖给第二买受人,第二买受人据此接受了出卖人的交付;而第一买受人由于自己订约在先,认为自己所订的前一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而否认后一买卖关系的效力,因而,敢于公然侵占第二买受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买卖标的物,侵害第二买受人的财产所有权。但是,第二买受人也有可能成为侵权行为人,假如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交付给第一买受人,第二买受人认为自己的买卖合同依法有效,因而侵占该买卖标的物,亦构成侵权。出卖人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给一方买受人,而使另一方买受人的买卖合同债权不能实现,为使自己的买卖合同债权得以实现,所以才去侵占已经接受交付的财产,使自己的行为具有民事违法性,并且具备其他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侵权行为。
第二,如果出卖人部分履行买卖合同,将买卖标的物交付给各个买受人,各个买受人因为没有完全接受清偿,因而侵占其他已经接受部分履行的标的物,这一买受人也构成侵权行为人。
第三,在有些情况下,买受人中的任何一方,在出卖人还没有实际交付买卖合同标的物时,急于取得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侵占所有权还属于出卖人的标的物,侵害了出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侵权行为。
第四,最后一种情况,是在买受人已经接受了出卖人的交付后,取得了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因为反悔,而将已经交付的标的物予以侵占,就侵害了该买受人的财产所有权,亦构成侵权行为。
(二)多重买卖中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
多重买卖中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是指在多重买卖关系中,一方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以侵害另一方买受人的债权为目的,故意以订立与该买卖合同关系相重合的另一买卖合同关系,使另一方买受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致使遭受财产利益损失的民事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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