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除权后的合法持票人有哪些救济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8 02:20:38 426 人看过

可以以侵权为由直接提起诉讼。

除权判决是依据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起诉要求撤销一个已生效的判决尚无法律依据,且如果撤销一个已生效的判决相当于再审,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7条,当事人不得对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申请再审。故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的“诉”并非撤销之诉,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情况下,原告可以以侵权为由直接提起诉讼。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5日 23: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票据纠纷案失票救济
    第二十四条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十五条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十六条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第二十七条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十八条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十九条失票人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票面金额;(二)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三)申请的理由、事实;(四)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
    2023-06-06
    127人看过
  • 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第10条,对价是指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它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对价是相对应的代价,比如出票人收款人处购买价值10万元的商品,签发一张10万元的支票给收款人,收款人所提供的10万元商品就是相对应的代价。第二,代价应由票据双方当事人约定。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代价,无论是商品,还是劳务、债权等,均需双方认可、同意。《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在实务中,票据的取得不给付对价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依法取得;二是不支付对价或相当的对价而取得。第一种情况,因税收、继承、赠与本身系无偿法律行为,因此而取得的票据,自然不受对价原则的限制,无偿取得票据者享有票据权利,但其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这里的前手应为直接前手。第二种情况,除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情形外,如果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相当对价的,票据的取得人只要没有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
    2023-06-06
    139人看过
  • 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分类有几种
    (一)依据票据法理论分类票据权利可分为主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和辅助票据权利。1、主票据权利主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据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主票据权利也就是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一般包括:持票人对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本票发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银行保付支票保付人的付款请求权。2、从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是指在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即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或者有其他原因使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的,票据持票人对从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从票据权利包括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从票据权利以主票据权利的未能实现为其行使的前提条件。3、辅助票据权利辅助票据权利,是指与支付票据金额的目的直接有关的权利,一般包括:持票人对参加承兑的参加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参加付款保证人的付款请求权。辅助票据权利虽然与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有直接联系,但是,其目的在于
    2023-06-14
    149人看过
  •  持有哪些票据才能享受标准化票据的权利?
    该段内容描述了标准化票据持有人的权利,包括参与收益分配、处理标准化票据、监督存托机构管理、参加持有人大会、获取相关信息和查阅或复制文件等。最后指出,在标准化票据认购成功的次一工作日前,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完成基础资产的登记托管,标准化票据登记托管机构应完成标准化票据的登记托管。标准化票据的持有人在以下方面享有权利:1.参与标准化票据的收益分配;2.依据法律规定处理标准化票据;3.监督存托机构对基础资产的管理状况,并具有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的权利;4.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参加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大会,并享有对审议事项表决的权利;5.在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下获得标准化票据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享有查阅或复制标准化票据相关文件的权利。标准化票据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标准化票据认购成功的次一工作日前,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完成基础资产的登记托管,标准化票据登记托管机构应完成标准化票据的登记
    2023-09-05
    259人看过
  • 票据权利如何进行有效的救济
    1、票据诉讼票据诉讼的提起以票据纠纷为基础,票据纠纷既可能由票据转让、支付、保证等事由引起,也可能由票据被盗或遗失引起;票据诉讼的适用范围较广,适用于各类票据的纠纷,不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纠纷。另外,票据纠纷必须以有明确的利害关系相对人为前提,否则无法提起。2、申请公示催告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做出除权判决,它只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其他票据或票据纠纷不能申请公布催告。这里必须注意,当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遗失或被盗后,是提起票据诉讼,。还是申请公示催告,取决于:第一、有无明确的利害关系相对人。如果已经找到了相对人,就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第二、丢失的票据的权利是否已实现。如果经调查明确认票据权利已经实现,贝-怃申请公示催告的必要,只能对由此产生的权利纠纷提起票据
    2023-03-04
    455人看过
  • 持票人的票据丢失后怎么办
    1、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补充: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因债务人拒绝付款或者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
    2023-05-06
    478人看过
  • 持票人权利与票据权有什么区别
    本文所主张的持票人权利是在票据流转过程中,持票人所享有的法律上不禁止的一切相关权利,是一种集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权利和票据基础权利为一体的综合性权利,而非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的权利,它们之间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点:1、权利的主体不同持票人权利的主体是流通票据中的现实持票人;票据权利的主体是票据关系中的票据权利人,而持票人与票据权利人非同一概念。2、权利的范围不同持票人权利是票据权利、票据法上权利以及基础关系权利之综合,而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仅为持票人权利中的一部分。另外,持票人权利只涵盖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权利范围中的有关正当持票人的权利,并非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权利范围中的一切权利都是持票人权利.3、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票据权利是凭票据行使的,能够直接实现票据目的的权利;票据法上的权利,无须票据就可以行使的权利,不能直接实现票据目的的权利;持票人权利兼具票据权利、票据
    2023-06-14
    197人看过
  • 丢失票据后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式如下: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通知付款人丢失票据,接到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2、公示催告,宣传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是票据权利与票据分离的制度;3、普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或者在票据丢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完善票据丧失的救济现行的票据救济制度过多的保护了票据原权利人的利益,把票据丧失的风险大部分都转移给票据善意第三人和利害关系人。这样的规定是不科学的,使得票据丧失的风险承担出现了失衡,本身没有过错的善意第三人和利害关系人反而要承担票据丧失的风险。当事人在进行票据流通的时候,还要考虑自身可能会因无法预料的原因而遭受利益损失的可能性,这无疑会打击当事人使用票据的积极性。如此一来,则会大大损害了票据流通性这一至关重要的票据根本属性,也会使票据的流通和
    2023-07-07
    224人看过
  • 票据质权人的票据权利,质权的类型有哪些
    一、票据质权人的票据权利票据质权人的票据权利: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2.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3.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二、质权的类型有哪些质权的类型一般包括两种,即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1.可以出质的动产范围比较宽泛,因为依法可以转让的动产均可以设定动产质权,如车辆、古董字画、珠宝首
    2023-06-06
    277人看过
  • 关于票据业务(一)——失票救济
    票据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规范,票据越来越成为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在此探讨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即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概念。将从失票救济、票据背书、票据保证、票据瑕疵、票据抗辩、票据追索等多方面讨论票据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首先探讨失票救济: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烧毁等原因导致绝对丧失或因遗失等原因导致相对丧失,持票人为防止丧失票据权利,依据我国票据法及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可采取的救济方法为:一、挂失止付:1、将失票事实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并指示其停止付款。我国支付结算办法第49条规定,挂失止付通知书必须包括下列内容:(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3)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住所及联系方法。2、挂失止付仅起暂停支付作用,系辅助性应急措施。因挂失止付不导致票据无效,不能对
    2023-06-06
    113人看过
  • 善意持票人、合法持票人和受保护持票人
    善意持票人[BonaFide}lolder]又称正当持票人。见正当持票人。合法持票人[LawflHoIderBearer]依法持有票据的人。根据统一票据法第16条规定,经背书而取得汇票,背书是连续的,则取得汇票的人就是合法持票人。第17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基于他和出票人或前手持票人的个人关系为理由,向合法持票人提出抗辩。也就是说:持票人在票据项下对他的前手直到出票人都拥有索偿权利。本概念同英美法的正当持票人相比较,稍有不同(参阅正当持票人)。因日内瓦法系各国的法律认为,票据是抽象的法律行为,无须对价或约因。而且对于前手的权利瑕疵不要求必须实际知悉,但如果根据客观情况可以推定他应当知道背书人的权利有瑕疵,则受让人就不能成为票据的合法持票人。受保护持票人[Protected}-Iolder]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草拟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对某一类持票人所给予的特定名称。根据该公约草案第
    2023-06-06
    192人看过
  •  失效票据的救济途径
    票据丢失后,当事人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救济手段。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在票据丢失后,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救济手段:包括申请挂失止付、进行公示催告,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我国《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 据 丢 失 后 的 法 律 救 济 途 径票据丢失后,持票人可以通过以下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1. 挂失止付: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所在地的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防止付款人继续支付票据金额。在挂失止付后,持票人仍然可以持有票据,但付款人不得支付票据金额。2. 公示催告: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通知票据的支付对象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票据已经丢失,请求停止支付并
    2023-09-06
    317人看过
  • 持票人票据追索权的行使程序
    持票人票据追索权的行使程序如下:1.请求偿还。追索对象确定以后,持票人可向其出示汇票、拒绝证书或其他替代文件,请求其依法偿还追偿的金额。该请求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也可以采用诉讼外方式实现。关于请求偿还的金额,我国《票据法》第70条的规定包括:(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统一汇票本票法》和台湾票据法的规定与此大致相同。我国《票据法》第70条第2款规定: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2.受领和交回汇票。被追索人如为清偿,追索权人应受领并将汇票连同拒绝证书以及收款清单一并交给被追索人。至此,一次追索权的行使程序即告结束。以上所述,是关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程序和要求。一般情况下,除非持票人是直接向汇票的最后债务人(出
    2023-06-06
    391人看过
  •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要怎样证明
    一张票据在实际支付以前,可能经过多次转让,从出票人到最后的持票人,中间经过多人之手,后面的人往往不认识前面的人,这就产生了如何确定或证明谁是票据权利人的问题。对此,票据法规定了背书的连续性,由背书的连续性来解决这一问题。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要由背书的连续性来证明,每一个后手都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就能保证票据的信用和流通性,保证最后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这就是要求受让票据的当事人,在从其直接前手接受票据时,应当确信该直接前手签章的真实性。由于票据关系同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的后手持票人不可能对前几手的签章真伪以及对取得票据的基础关系进行了解,只有靠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来作为保证。每一个后手都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就能保证票据的信用和流通性,保证最后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一旦最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得不到实现,例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作为背书人则有义务向其后手清偿被追索
    2023-06-14
    69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持票人票据权利有哪些分类?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6-12
      合法持票人作为票据上的权利人,当然享有票据权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票据权利作不同的分类:(一)依据票据法理论分类票据权利可分为主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和辅助票据权利。1、主票据权利主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据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主票据权利也就是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一般包括:持票人对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本票发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银行保付支票保付人的
    • 合法持票人作为票据上的权利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分类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15
      合法持票人作为票据上的权利人,当然享有票据权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票据权利作不同的分类: (一)依据票据法理论分类票据权利可分为主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和辅助票据权利。 1、主票据权利主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据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主票据权利也就是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一般包括:持票人对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本票发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银行保付支票保付
    • 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有追索权的行为存在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15
      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 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 如何救济承兑汇票票据权利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承兑汇票票据权利救济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挂失止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二、公示催告: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的受理法院为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地即承兑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手段有哪些,有哪些相关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3-10-12
      律师解答 票据丧失之后可以采用的救济手段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