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认定期间,劳动者是否可以辞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10:50:56 413 人看过

工伤认定期间可以辞职。与是否缴纳社保无关,未依法缴纳社保的,由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是否属于工伤,以员工受伤时是否与单位有劳动关系为准。因此,如果员工在受伤后的工伤认定期间辞职,不会影响工伤认定。

但员工与单位约定有效的服务期,且仍在服务期内的,员工提前辞职的,仍按服务期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工伤认定申请及期间制度的演变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起源于解放初的劳动保险制度。1951年原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的各种劳动保险待遇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该条例未就工伤事故如何申报作出规定。1956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规定:企业及各单位对于工人职员在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承担向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等及时报告的责任,如果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延迟报告的,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刑事处分。1991年由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第六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原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第三款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第四款规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据此,工伤认定申请制度脱胎于工伤申报制度,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解放初到1996年9月30日止,在此阶段内由企业承担各类工伤事故的报告义务,职工并无直接申报的权利。第二阶段是1996年10月1日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在此阶段内是以企业承担工伤报告义务,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制度,此阶段职工申报有两个特点:一是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即可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二是职工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只有在企业不签字时,职工才可直接申报。第三阶段是《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日即2004年1月1日起至今,工伤认定申请采取的是用人单位申请为主,职工申请为辅的制度,其职工申请制度与第二个阶段相比有两点区别:一是职工只有在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间内不申请的,才可申请;二是职工申请不再需要用人单位签字。

《征求意见稿》第七项对《工伤保险条例》所确立的工伤认定申请制没有进行调整,所不同的是扩大了可申请的范围,即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及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并纳入申报范围,这一修改方案弥补了《工伤保险条例》未将此类情形纳入工伤认定申请范围的疏漏。

对应于上述三个阶段,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制度亦有较大区别:在第一个阶段内,未建立申请期间制度。在第二个阶段内确立了职工十五日(指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下同)、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内的申请期间制度。在第三个阶段内确立了用人单位三十日内(可适当延长)、职工三十日后至一年内的申请期间制度。

《征求意见稿》第七项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间上有了较大修改,即删除了(用人单位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的规定,这一修改是否得当呢?或者说这一修改是否将《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制度特别是职工申请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全部修复了呢?这就必须仔细分析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制度的法律属性。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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