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铁塔用地如何设立地役权
铁塔用地设立地役权如下:
1.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铁塔用地的地役权成立的前提;
2.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铁塔用地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3.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二、地役权的分类有哪些
地役权的分类有:
1.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
2.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
3.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
三、地役权的特征
地役权的特征包括有:
1.地役权以存在两项不动产为前提;
2.地役权具有很强的意定性;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分生上的不可分性、消灭上的不可分性、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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