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转让纠纷的管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1-02 01:03:31 143 人看过

一、确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管辖

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

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

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此,这样就更能体现我国民诉法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管辖的原则。

债权转让必备条件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二、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三、债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xx)合字(2014)X-x号

债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4】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受让方)

负责人:

地址:

鉴于:

1、甲方依法享有本合同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项下的金融债权资产及其附属权益(统称贷款债权,见1.3条定义);

2、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规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贷款债权;

3、乙方确认其已对本合同项下贷款债权实施了其认为必要的尽职调查,基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做的声明和保证,乙方自主决定参加该贷款债权的转让活动;

4、乙方凭借其万元的报价,被甲方确认为本次转让贷款债权的最终买受人。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贷款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合同正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主债权:指甲方对本合同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等。

2、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担保权、抵押权、质押权等附属权利。

3、贷款债权:指作为本合同标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附属权利、权益的统称。其他相关附属权利、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依据其在基准日前和《贷款债权明细表》项下部分债务人、担保人签署的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以物(股权)抵债协议等而对相应的债务人、担保人享有的请求权;

(2)相关债权已于基准日前经法院生效判决或调解、裁定以物(股权)抵债的,甲方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相关抵债物(股权)享有的权利;

(3)甲方基于贷款债权而享有的其他法定或约定的程序及实体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破产债权申报权、诉讼权利、申请执行权。

(4)相关债权于基准日后新产生的孳息、罚息、复利及迟延履行金等。4、买价:乙方受让贷款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

5、资产文件:指甲方在基准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移交给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贷款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权利凭证、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以物(股权)抵债协议、抵债资产权属证书或证明、破产债权申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甲方与前手权利人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等。贷款债权项下逐户债权具体资产文件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6、基准日:指甲方确定且为乙方认可的计算贷款债权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年【】月【】日。

7、交割日:指甲方向乙方转移贷款债权,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买价件之日。

8、过渡期:指自基准日至交割日止的期间。

9、“义务人”:指借款人、抵押/出质人、保证人及其义务承继人。

第二条贷款债权金额

截至基准日,主债权的帐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元】(小写:人民币元)。利息余额为人民币

【元】(小写:人民币元)。贷款债权项下各借款人的单户本金、利息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三条买价及支付方式

1、买价

乙方确认,其受让本合同项下贷款债权的买价为人民币【元整】(小写:人民币元)。

2、价款支付

乙方确认将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买价: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买价支付给甲方。甲方承诺在收到买价后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收款凭证。

3、转让产生的税费

双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规定,各自承担与本合同项下贷款债权转让有关的税费。

4、再转让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后有权将受让的贷款债权再次转让给第三方,甲方应当与乙方、该第三方共同签署《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以及与第三方单独签署《委托清收协议》。

第四条贷款债权交割

1、交割日的确定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收到本合同第三条项下款项之日为交割日。

(2)经双方协商一致,交割日可推迟至双方一致同意的其他较晚日期。

2、交割条件

在符合下述条件的前提下,双方应于交割日进行贷款债权的交割:

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款的约定将买价及时、足额支付给甲方。

3、资产交割

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应将本合同附件二中与贷款债权相关的所有资产文件一次性地移交给乙方,由乙方享有,以确保乙方取得与贷款债权主张和行使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书。甲方交付的上述文件,均应为原件;甲方交付复印件的,应向乙方书面说明并征得乙方的同意,并应加盖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乙方由此替代卖方取得贷款债权项下所有权利、权益和利益,并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义务人独立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

4、服务协议权利义务的承继

在贷款债权转让前,就甲方与相关各方签署的仍在合同执行期内的涉及贷款债权相关项目的服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合同、仓储保管合同),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继承甲方在以上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与服务合同相对方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条款执行。

第五条风险转移

自交割日起,贷款债权(包括贷款债权项下涉及的抵债资产)的风险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债权转移通知

1、债权转移后,甲乙双方协商,认为需要通知债务人的,由甲方将债权转移事宜通知已确知其住所的债务人;

2、对地址不详的债务人,经甲方查实其住所后另行通知,或进行公告通知;

3、公告通知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过渡期管理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过渡期内,甲方应从最大限度维护乙方权益角度出发,积极对贷款债权进行管理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

(1)为乙方利益,领受、签署与贷款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书,并将其作为资产文件之补充部分,于交割日一并交付乙方。

(2)在贷款债权遭受或可能遭受损失及其他风险时,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指令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

(3)除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不得放弃、怠于行使与贷款债权有关的任何法定或约定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2、过渡期内,对于下列与贷款债权有关的重大事件,甲方应在得知或收到相关书面通知后至迟次日前转告乙方,并按照乙方指示做出相应决策:

(1)借款人、担保人被宣告破产、清算、重整、解散、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关闭。

(2)借款人、担保人的主要资产(含抵押物、)被第三方申请诉讼保全或被强制执行。

(3)借款人、担保人分立、合并、主要资产被出售、被收购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改制。

(4)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就卖方对借款人、担保人提起的诉讼、仲裁案件做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裁决。

(5)与义务人有关且对乙方受让的贷款债权实现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任何情形。

第八条交割日后的合作

贷款债权交割后,经乙方要求,甲方应与乙方就以下事宜进行真诚合作:

(1)涉及贷款债权、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的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行动(包括在该等法律行动中代表买方参加诉讼和仲裁、申请财产保全、协助办理诉讼、执行主体变更等,并签署一切必要的法律文件)。

(2)为乙方的利益而申请强制执行相关的抵押物、抵押权利。应乙方要求,为进一步证明一项或多项贷款债权已转让给乙方,或对于乙方在处臵上述贷款债权过程中需甲方配合的其他事项,甲方应立即签署、盖章并向乙方交付其可能要求的必要文件及提供乙方要求的其他必要协助。

(3)贷款债权交割后,甲方应在收到与贷款债权、抵押物/抵押权利、质押/质押权利有关的任何账单、发票、信函或其他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立即将原件转交给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n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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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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