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主体如何确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1 15:00:56 252 人看过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的行政主体,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大致包括以下几类:

(一)直接向法院起诉和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向法院起诉被告的确定。

⑴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的确定。

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⑵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确定。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二)共同行政行为中被告的确定。

当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作出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时,它们是共同被告。

(三)行政授权关系中被告的确定。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四)行政委托关系中被告的确定。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被告的确定。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26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限制。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起诉行政管理相对方。这个特点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原被告不具有恒定性,允许被告反诉;而刑事诉讼,也存在着自诉案件中允许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所诉自诉人。

民众或普通法人组织在起诉之前,总不能连被告是谁都不清楚,主要是因为有些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要先走行政复议这个过程,但是,还有些行政侵权行为是可以直接起诉的,也就是说不同的行政诉讼案例当中,被告的主体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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