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受理案件涉及的范围较为集中
不予受理案件的案由各种各样,但以房产纠纷和劳动与社会保障纠纷最多。在这次调查的结果中有14件涉及到房产管理局,占29%;有11件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占22%。
衣食住行是公民生存的基本条件,近年来随着房屋价格的猛增,居住的成本也水涨船高。房屋权属问题日益成为人们所关注的重要问题。房屋纠纷呈增长趋势,主要涉公房租赁、房屋权属的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等问题,这与我国1995年开始施行的房屋改革不无关系。在改革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一旦处理不当,就为今天的诉讼埋下了隐患,因此此类纠纷占了相当大的比例。由于房屋作为不动产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的特殊国情,加之很大一部分公民的法律意识、知识水平受限,造成了很多当事人的起诉因不能证明与起诉房产的产权来源有利害关系而被裁定不予受理。
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离不开社会保障,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对调整我国社会保障关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对于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或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来说却还显得远远不够。由于制度的不完善,使公民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且在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造成公民权益的损害,因此,企求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权利的案件就相应的增加了。但由于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中往往涉及人事、工资待遇等内容,这些内容常因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而不符合起诉条件,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随着改革的深入,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房产纠纷、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与人身权、财产权紧密联系的纠纷越来越多,如何保护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行政机关的首要职责,也是法院义不容辞的义务。当然,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对属于法律规定可诉的行政行为,法院不能编造理由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对于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应告知当事人其他救济途径。
(二)不予受理案件上诉率较高。
这主要是由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不强导致的。裁判的内容过于简单粗糙,虽然有要件事实的叙述和法律根据的援引,但大多缺乏充分的研析、论证、推理以及作为决定根据的命题讨论,即没有真正的裁判理由。从此次统计的情况看,在两年内共60件不予受理案件中,有42件提出上诉,占70%。受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固定格式的影响,不予受理案件的裁定书相对比较简单,除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就是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及主要事实和理由,接着就是处理意见和理由,且往往只有一句话,即你的诉讼请求不明、你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等,如此简单地将原告的起诉驳回,对于试图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救济的当事人来说,显然太苍白。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原告提起起诉,要么是在用尽其他救济途径而得不到满意答复的前提下不得已而为之,要么是想当然的以为法院什么都管,所以他们迫切希望法院能对他们的纠纷进行公平地审理。若法院如此简单地驳回其诉求,很难使当事人心服口服。正是由于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书的说理性不强,加上原告对行政诉讼的知识掌握的相对不多,容易对裁定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从而强化了原告用上诉等手段寻求救济的愿望。因此要加大裁判文书的改革力度,让当事人通过法律文书明白自己所诉的案件为什么不予受理,真正做到服判息诉。另外,就目前法院的地位而言,尚不能做到真正的独立审判,当法院不得不为经费、福利等奔波时,法院所拥有的公正裁判权就不可避免的要发生倾斜。鉴于这种状况的实际存在,当事人也会对法院的裁判产生不信任感。因此寄希望于二审法院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不予受理案件中重复起诉的较多
行政案件总体来说相对比较复杂,而且相当一部分牵扯到历史遗留问题、改革问题。我们不排除行政机关在处理某些问题时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但也不乏有的当事人缠诉、纠诉。例如:叶某诉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撤销劳动仲裁决定书一案,叶某因其与济南××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到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1997年7月18日出具了调解书,叶某对此不服,从此便开始了申诉、起诉、上诉等一系列程序。但是,不管其如何变换诉讼请求的提法,在实质上都是对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的调解行为不服。根据我国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该案经过多次起诉都被裁定不予受理,每次上诉也均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叶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某些公民法制意识的片面性。他们通常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尤其缺乏现代诉讼制度所要求的程序意识。虽然有一定的法制观念,知道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对于运用法律武器以及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件认识模糊,往往仅凭个人感觉进行诉讼,不考虑自己和对方的证据情况,而以群众评理模式进行盲目诉讼。无风险意识,加之个别职业道德较低的律师及其他代理人为收取高额代理费,不对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造成部分当事人盲目提起诉讼。在造成败诉后果后,不从自身查找原因,而是主观臆断司法人员徇私枉法,不停地进行重复上诉、上访。这是导致重复起诉的主要原因所在。
(四)不予受理案件维持率较高。
不予受理案件上诉后,二审裁定的理由往往与一审完全一致,因此上诉维持率高,改判率低。在42件提起上诉的案件中,有31件已审结,其中29件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维持率达93.54%。这种状况,一方面说明一审法院立案法官对《行政诉讼法》的理解比较透彻,对行政案件受理条件的把握比较准确。一审法院的法官在法律适用方面能够做到与时俱进,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能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认知水平,在长期的摸索中与上级法院及其他行政审判法官在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等较难把握的问题上达成了基本一致的共识。不予受理案件维持率高在另一方面也说明相当多的当事人对行政案件受理条件不熟悉、不了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六个方面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第一,原告是否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是否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第四,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诉讼的前置条件的,是否已经经过复议;第六,是否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从实践中看,对这些条件了如指掌的当事人很少,加之我国《行政诉讼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原、被告主体资格等规定比较原则、复杂,导致可操作性不强,法官在立案审查时,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对上诉案件,只要不是原则性错误,二审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改判。再者,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迅猛发展,需要行政权力调控的新型社会关系不断增多,由此引发的新类型行政争议也随之增多。当法官面对越来越多的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而所具备的法律知识无法应对时,为了更恰当地适用法律,也为了避免错案追究,一审法院的法官遇到拿不准的案件时,往往会主动与二审法院的法官沟通,从而在客观上导致了上诉维持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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