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9:12:04 76 人看过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含常委会)发布编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独立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第三条开发区企业应当自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企业,香港,澳门及其他地区应当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登记证或者代表证开发区。第四条申请登记时,开发区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副总经理共同签署的企业登记申请书;(二)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企业批准证书部门(三)协议、合同的中外复印件,企业全体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名单(四)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五)开业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与企业各投资者的关系。第五条开发区企业申请登记,应当用中外文填写登记表一式三份。主要登记事项为:企业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注册资本和合营各方股份、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厂长或副厂长、机关,批准文件编号和日期、员工总数和外籍员工人数。第6条外国企业,香港,澳门及其他地区在开发区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或者派出常驻代表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由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或者常驻代表,经营范围和居住期限(2)我国有关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3)企业委派的常驻代表机构或常驻代表的简历和授权委托书(4)登记证复印件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五)与企业有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或者派出常驻代表,除提交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资产负债、损益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核准的企业总机构的组织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名单。第7条香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开发区企业登记申请书》和《外国企业登记申请表》;澳门及其他地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或者派出常驻代表,符合本规定的,准予登记,并按规定收取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出具注册证书和代表人证明。第八条自登记证签发之日起,设立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常驻代表可以就任。其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保护。第9条外国、香港、澳门及其他地区的常驻代表机构或常驻代表,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证或代表证办理税务登记;向开发区税务、银行、公安等部门办理银行开户和户口(居)证领取手续。第十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有效期为企业合同约定的营业期限。独立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有效期为该企业核定的营业期限。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常驻代表证每年换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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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2日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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